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09〕2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和健全市区楼宇亮化建设及管理机制,确保楼宇亮化建设的良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楼宇亮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四同步”规定
根据《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应当配套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四同步”),为确保“四同步”落到实处,楼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楼宇景观照明设施作为建筑主体配套设施的组成部分,在组织编制主体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将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纳入主体工程规划方案中同步编制,一并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一并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楼宇主体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安排资金,严格按照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同步实施。
(三)在对楼宇主体进行验收时,应同时将景观照明设施纳入验收范围。
(四)在办理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景观照明设施相关验收资料。
(五)景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手续。
(六)未经验收合格,建筑主体配套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楼宇景观照明亮化效果进行验收。
对违反《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关部门按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所需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二、合理控制楼宇亮化建设规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南宁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合理控制我市楼宇亮化建设规模,以提升档次、打造精品、环保节能和控制投资为目标,以主要景观线路和重要景观区域为重点,有序开展楼宇亮化建设。
三、保障资金,确保维护到位
(一) 在城市维护资金中保障景观亮化专项维护经费
市财政投资建设、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含楼宇景观照明设施)由市财政在城市维护经费中建立专项维护资金,各城区(开发区)财政也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确保维护工作顺利开展。
(二) 将楼宇景观照明设施纳入楼宇(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范围
楼宇景观照明设施属于楼宇(小区)共用设施,楼宇(小区)业主应将楼宇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费用纳入楼宇(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资金的使用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楼宇(小区)业主应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金额充足、楼宇景观照明设施完好且运行正常。
四、分级管理,重心下移
建立景观照明设施维修养护分级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景观照明设施维修养护工作落实到位。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含楼宇)由市与城区(开发区)两级管理。
由楼宇业主自行出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其所有权人自行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辖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有权人对设施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景观照明设施的灯光启闭工作由市与城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