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工商发〔2009〕13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经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研究决定,从7月15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势头,全力维护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庆祝建国60周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坚决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治理传销的长效机制;通过排查处置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隐患,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一是坚决取缔"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和利用互联网等形式的传销活动;二是严厉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方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工商、公安机关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查处直销企业和相关直销企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跨区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严密监控重点传销组织活动。对“欧莱雅”、武汉新田、克登庸等传销组织要严密关注,露头就打。同时,对本地有传销倾向的企业,特别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法规宣传,引导其规范守法经营,对屡教不改且经调查证据确凿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
各地工商、公安机关要结合日常了解、掌握的线索和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的传销组织、窝点、人员、传销类型、活动区域等基本情况。工商、公安机关要依托打击传销信息库,充分运用已有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从中排查出案件线索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确定重点对象和工作目标,为下一步防范、控制和查处工作打下基础。
(二)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查处力度
公安、工商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传销违法犯罪案件。主要打击涉及地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员众多、社会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特别是要将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用足、用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武器,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作用,对从事传销违法活动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没有实际产品,纯粹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打着“资本运作”等幌子以及利用网络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予以坚决打击。在案侦工作中,要重点打击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出租房屋、活动场所等条件的,工商、公安机关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公安、工商机关要针对不同类型传销违法犯罪的特点,研究和运用相应的打法,以取得最佳的打击效果。对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联合督办的案件,承办地公安、工商机关要成立专案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专门力量,快侦、快破、快处。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
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和隐患。行动中,对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维稳办,重大事项要同时层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工商、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维稳办的具体指导和协调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在严厉打击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的同时,对多次参加传销活动,既是受骗者也是骗人者,影响恶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对上当受骗且没有欺骗他人参加的,以帮助教育为主,提高其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防止反复上当受骗参与传销。
(四)强化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攻势
联合执法行动期间,要集中时间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把《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密切与宣传部门的协作配合,改进宣传方式,通过发布警示提示、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开辟专栏、专家连线、公益广告、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政策法律和打击成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传销的违法犯罪本质、惯用手段和严重危害。同时,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五)不断开拓创新,健全长效机制
联合执法行动期间,要注意查找和发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各地打击、防范、控制以及治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的经验和做法,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不断强化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不断充实完善打击传销信息库,及时将查处的传销案件及参与传销人员的有效信息录入系统,大力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加大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力度,在建立健全治理传销的长效机制建设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四、工作步骤
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从7月15日至10月末结束。具体工作步骤是:
(一)动员摸排阶段(7月15日-7月31日)。各级工商、公安机关在认真总结2008年查处传销违法犯罪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排查案件线索,摸清辖区内传销活动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本辖区传销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为开展行动做好准备。
(二)集中查处阶段(8月1日-10月10日)。根据排查掌握的传销活动情况和案件线索,在8月到10月开展为期70天的集中打击和联合执法行动,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坚决查处以“高薪招工”为幌子,打着“资本运作”、“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等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的行为;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查诱骗农民工、学生参与传销的行为。对传销活动反映较为突出跨界地区、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等重点部位以及劳务市场、人才中介、酒店、宾馆、招待所等重点场所,要组织进行反复清查、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对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对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传销大要案件和传销组织,要加强部门合作,联手进行查处,坚决查处一批大要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解救、教育、遣返受骗参与传销人员。
(三)检查总结阶段(10月11日-10月20日)。省工商局和省公安厅将把联合执法行动期间查处的传销案件均列为督办案件,组织对此次联合执法行动进行联合督办检查。对联合执法行动相关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及时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好的做法推广全省,延伸到日常工作中,建立并完善打击传销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认真按照打击传销联席会议的具体分工,切实抓好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领导。省工商局和省公安厅成立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工商局副局长来克勤担任、副组长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孙邦男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王林处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薛世谦副总队长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情况汇总、督导检查和大要案件督办等项工作。各地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争取重视和支持,并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协调指挥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机制,共同组织抓好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
(二)加强巡查监控,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强化日常监督和完善巡查制度,健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打击传销行政监管体系。要注意查找和发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各地打击、防范、控制以及治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的经验和做法,对开展百日联合执法行动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此次各地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情况,将做为全省2009年度综治考核和非固定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协调配合,妥善处理相关事件。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在情报信息的沟通、案件线索的移交、性质认定、案件查处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在案侦工作中,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检、法机关在案件定性、证据规格、强制措施的适用等方面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形成打击合力。此外,工作中还要注意加强与综治、教育、商务、宣传、信息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对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维稳办,重大事项要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把《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揭露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广大群众的识别能力和自觉抵制能力。要结合辖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形成全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的良好态势。
(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情况。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加强情报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尤其是好经验、好做法及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在联合执法行动期间,各市、地、垦区工商局、公安局要组织专人负责“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简报的编辑报送工作,定期收集、整理本地区的工作部署、线索排查、案件查处、联合行动等情况编辑上报,同时,对驱散、取缔、遣返传销人员,正式立案查处的传销案件(处罚决定书或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也要以简报或月报的形式上报。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全面总结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情况.
200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