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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绵府办发[2009]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规范我市生育保险工作,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原则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以下原则:统一政策的原则;统一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待遇支付标准的原则;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信息管理的原则;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全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

(四)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

(五)上述单位在参加生育保险前的生育人员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生育保险费的征收

(一)缴费基数。

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职职工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计算,若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1、各类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生育保险费率为0.5%;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生育保险费率为0.4%。

四、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调剂管理

(一)基金收入管理。

1、征收计划。生育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年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省下达的扩面、征收目标任务,并结合各县(市、区)生育保险参保情况编制分解后分别下达,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2、基金缴交。生育保险费由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直接存入社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收入过渡户”,每季度上缴一次。每季度的次月5日前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将征收的生育保险费余额上缴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收入过渡户”,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统一缴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

年终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必须将本级生育保险收入过度户当年12月25日止的存款余额全部划转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生育保险收入过渡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12月31日前将生育保险收入过度户存款余额全部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基金支出管理。

1、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季度制定市本级、各县(市、区)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并按计划向市财政专户申请所需资金后,将应支付的生育保险费用划拨至市本级、县(市、区)生育保险支出户,由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足额将待遇发放到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或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到参保职工。

2、建立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为了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月平均生育保险待遇实际支付水平,对县(市、区)财政专户核定3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

生育保险基金有历年积累额的县(市、区),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从本地历年积累中核定,无历年积累额或历年积累额不够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的县(市、区),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从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中予以划拨补足。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除确保当期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外,一律不得擅自动用。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调剂。

1、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完成当年生育保险扩面、征收目标任务后出现符合规定的支付缺口,由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调剂支付。

没有完成当年扩面、征收目标任务而出现的符合规定的支付缺口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解决。

2、全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入不敷出时,先从各地统筹前留存的积累基金调剂解决,不足部分再由市、县两级政府负担。

3、积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市级统筹前积累的生育保险基金,属市级统筹基金,暂留存县(市、区)管理,保留财政专户。需要使用时,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同级财政审核后,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同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绵劳社发〔2009〕5号)等规定执行。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可对支付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即: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由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六、生育职工就医管理

(一)原则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可以设定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二)生育职工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在统筹范围以外生育的,应先由参保职工和单位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手续办理。

(三)女职工生育后,凡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七、其他

(一)实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仍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县(市、区)财政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业务的扩展,逐步增加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投入,以确保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市、县(市、区)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照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基金财务制度办理。

(四)对市本级、县(市、区)年度基金征收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纳入全年综合考核。

八、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三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执行。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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