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单位关于支持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开展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81号 hnpr— 2009— 01077)
长沙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关于支持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开展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支持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开展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经研究,决定支持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开展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长沙大河西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不仅是长株潭试验区的先导区,而且是全省改革发展的先导区”的高度,全力支持先导区开展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为长株潭综合配套改革和全省改革发展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重点工作
(一)支持先导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支持先导区在长沙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探索和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先导区的对口联系和业务指导。支持先导区按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合并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对行政审批进行流程再造,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鼓励先导区推进技术性审查环节的市场化、中介化,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支持长沙市人民政府委托先导区管委会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
长沙市人民政府已明确,先导区规划区内原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房地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人防办等12个部门实施的45项行政许可项目,委托先导区管委会直接实施,并由先导区管委会启用上述 12个部门的“2号公章”。“2号公章”具有原部门公章(“1号公章”)同等效力。省直机关有关单位对长沙市人民政府的上述委托行为予以认可,并在行政审批业务的层级管理方面,给予先导区管委会内设职能机构与长沙市直相关部门同等的待遇。行使国土资源、建设的管理职能时须符合国土资源、建筑市场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的要求。
(三)优化先导区经济发展环境
1、简政放权,减负让利。省直机关有关单位严格遵照省委书记张春贤2009年6月19日在省委常委扩大会议上作出的“支持示范区(注:先导区为五大示范区之一)率先发展,赋予其先行先试权,鼓励其大胆改革创新”、“要扩大示范区经济管理权限,省里下放给市州的审批事项可授权示范区行使,明确享受省级开发区的政策,积极争取享受国家开发区政策,同时,加大对示范区的财税、土地、产业项目等支持力度”的指示,最大限度地对先导区简政放权、减负让利。
2、提高效能,优质服务。省直机关有关单位开辟“先导区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先导区管委会及其规划区内企业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按特事特办原则优质、高效办理。对涉及多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顺序中排位第一的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同步并联审批。
3、规范执法,减少检查。对先导区内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省、市有关部门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教示原则,多予教育,指导整改,尽量从轻或免予处罚。省直机关有关单位对先导区内企业开展执法检查,除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外,年初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送省优化办汇总。严禁省、市直部门就同一事项,对先导区内企业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支持先导区开展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监察厅牵头,不定期召开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单位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先导区行政审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经济发展环境信息沟通机制和要情报告制度。先导区可明确专人负责与省效能办、省优化办的工作联系。省效能办、省优化办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与先导区保持日常联系。省效能办、省优化办定期收集、通报省直单位支持先导区改革、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情况,并向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三)强化行政问责。省效能办、省优化办会同长沙市优化效能办及时解决影响先导区改革、发展、建设的软环境问题。对损害先导区发展软环境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严格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