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铜政〔2009〕7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程招标的范围和方式
(一)全市范围内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含交通、水利)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统一纳入市招标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中心)依法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类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备案审查
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市招标投标中心和市监察机关提供项目批复、规划许可、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当履行审查手续的已审查合格)、资金到位证明等资料。市招标投标中心、市监察机关应严格招标审查备案,对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业主,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投标;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允许招标。
三、招标信息发布
(一)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项目变更公告、预中标公示以及相关主体的考核结果与不良记录等事项。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必须经市招标投标中心、市监察机关审查认定后,统一在市招标投标采购交易网上发布,并应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同时发布。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信息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确保社会公众在相同时间内获得相同信息内容。
四、招标文件备案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文件编制应在坚持合法性的前提下,确保内容全面完整,标准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并在发放前送市招标投标中心及市监察机关审查备案。
(二)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三)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特殊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中标价法。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招标文件可以规定,自开标之日起往前追溯两或三年内,投标人获得国家及省、市优质工程奖,国家级、省级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以及省、市级安全标准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的,参加类似工程投标予以计加分;获得省、市级用户满意工程奖的,参加住宅工程投标予以计加分;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表彰的可予以计加分。
五、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采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实行资格后审。对于市重点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提倡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必须随同招标公告一并经市招标投标中心、市监察机关审查备案。
(三)资格审查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在市招标投标中心指定场所内进行,并接受市招标投标中心、市监察机关的全程监督。
六、最高限价与工程量清单
(一)招标人可对招标项目设立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当在开标5日前公布。
(二)工程类项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应当公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履行签字、签章手续。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及省、市有关计价规范和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
(三)对有三分之一及以上投标人在开标前3日对公布的最高限价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复核。
七、开标与评标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法定程序进行。
(二)开标结束后应立即组织评标。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评标纪律规定。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书面评标报告。
(三)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其开标、评标活动必须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市监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依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凡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必须将中标结果在市招标投标采购交易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确定中标人,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报市招标投标中心、市监察机关备案。
八、监督管理
(一)投标人报名及开标时,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持证到场,并且应符合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汇到招标单位指定的帐号上,招标活动结束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至原转出帐户,投标保证金一律不得使用现金方式。
(三)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其中标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应统一由招标人留存,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新任项目经理(建造师)应不低于原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条件,并经项目业主、代理单位同意,报市招标投标中心备案后办理变更手续。
(四)市招标投标中心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标后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标活动结束后中标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更换货物品牌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项目经理(建造师)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等情况,检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
九、法律责任
(一)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等手续:
1.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
2.各类招标项目未进行招标备案的;
3.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应当进入市招标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
5.和中标人串通,擅自变更招标投标内容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行为的,市招标投标中心应联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撤销其招标代理资格。
1.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2.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3.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4.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5.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信息记录,三个月至一年内取消其参与铜陵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并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的;
2.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被查实的;
4.一年内两次投诉未果的;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中标后转包、违规分包、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等不按合同履约的。
(四)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1.私下接触投标人并提供有关信息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5.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经查明不符合专家资格申报要求的。
(五)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市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市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