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颁发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9]2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环境整治工作,彻底改变我省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状况,提高城乡居民的文明程度和素质,创建干净卫生、整洁有序、文明优美的城乡环境,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农林场)、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的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整治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县政府的考核。
各市、县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各区、乡镇和属地有关部门的考核,省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进行抽查考核。
各乡镇(农林场)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行政村、自然村的考核,省环境整治小组进行抽查考核。
第四条 环境整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整治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并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挂钩。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组织体系。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责任明确。
(二)将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七条 制度建设。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二)建立建全城乡环卫作业机构。市县、乡镇(农林场)、村庄有常态化的管理机构和垃圾清扫保洁队伍,并配备相应环卫设备。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县道路、加油站、机场、铁路、集贸市场以及水系的环境卫生要有相关责任单位分段包干负责,进行日常清扫保洁。
(三)建立环境卫生经费保障机制。环卫工人工资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列入经常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建立市政基础设施投入机制,近三年投入逐年增加。
(五)各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有力,效果好。
(六)建立监督制度。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环境卫生监督员,定期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有投诉电话。
(七)实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明确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状,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形成长效机制。(八)落实领导责任。建立专门工作档案,将工作实效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九)建立问责制度。对环境整治工作不重视、不作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十)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沿街居民、单位、商铺门面“门前三包”(包卫生、包容貌、包监督)责任制。
(十一)按规定要求编制完成垃圾收运体系、公厕、停车场、排水系统、集贸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十二)开展卫生城市(县城)和环境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
(十三)开展园林城市(县城)和园林绿化先进单位的创建。
第八条 宣传教育。
(一)当地设有环境整治电视专栏、报纸专版、宣传栏。
(二)在中小学校开展环境卫生教育工作。
第九条 整治效果。
按照《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环境整治考核工作采用集中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一条 集中考核的基本程序。
由各级环境整治领导机构制定考核方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查,并形成自评材料报上级考核机构;未上报自评材料的单位,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集中考核按照《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评分表》的项目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
由各级环境整治领导机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事项进行记录,纳入考核范围,按一定权重计入总评成绩。平时考核成绩在年终总评中的具体权重,根据当年重大政治、经济、文体活动的次数多少确定,一般不少于30%,平时考核的内容主要查看现场效果。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
考评机关对各市、县考评结果进行公布。
对环境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环境整治综合奖和范例奖,综合奖授予城乡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前三名市县,范例奖授予某一方面整治工作十分突出的城乡、景区或路段,同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省财政每年在下拨有关城镇规划、建设以及其它专项经费时,对获奖单位给予倾斜,采取“以奖代拨”方式进行奖励;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环境整治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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