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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丹东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09]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调解仲裁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结合省农委《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方案》(辽农〔2009〕324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体系,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法律水平高、政治素质好的仲裁员队伍,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1、依法设立仲裁机构。各县(市)区要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丹东市也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同时建立丹东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承担。根据实际情况,各级政府要为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提供必要的编制和经费保障。

2、强化仲裁员队伍建设。仲裁委员会要按照标准聘任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供申请人、被申请人选择;组织开展仲裁员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规范仲裁程序。要从规范程序入手,制定从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申请执行等各个方面一套完整的仲裁规则和法律文书,确保仲裁案件及时处理,程序合法有效。

三、方法步骤

1、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2010年1月4日~1月31日)。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始于1980年末,现已普遍建立了县、乡两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调解和仲裁工作,平均每年4千多起涉地纠纷得到了有效的化解,维护了我市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工作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但随着《调解仲裁法》颁布施行,将取消乡级仲裁委员会,大量的纠纷案件上交到县里,各地面临着重新组建仲裁机构、选聘和培训仲裁员、经费保障等问题。为此,各地要围绕《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如何更好地发挥仲裁体系作用展开调查,提出指导意见,为县级仲裁委员会和乡镇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及运行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2、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2010年2月1日~3月31日)。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各地要以《调解仲裁法》颁布施行为契机,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市和各县(市)区要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刊发宣传报道,县、乡、村要在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标语,要采取开办专栏、印发资料、组织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促进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促进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调解仲裁的积极性。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市农委要组织对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区要集中力量,抓紧对乡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各级仲裁、调解人员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规定,提高调解、仲裁工作水平。

3、建立健全仲裁体系(2010年4月1日~5月31日)。各地要按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镇)、村调解,市和县级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下设调解小组,乡(镇)原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要在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人员的主持下,依据政策、结合农村实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规劝,帮助并促使其通过自愿平等的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要加强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建设。对已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要依法进行规范和完善;对尚未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依法设立。其组成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根据工作需要为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日常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并符合《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条件。

4、强化督促检查(2010年6月1日~6月30日)。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市政府将在适当时机,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立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调解仲裁体系建设、调解仲裁开展情况和仲裁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对因工作不落实而发生重大信访事件的,将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调解仲裁法》是立足我国农村实际,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渠道的作用,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及时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调解仲裁法》各项准备工作,为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2、加强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加强仲裁庭建设。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强化基层调解,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作用,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密切配合。农业部门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加强与人事编制、财政、法院、信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相互支持。根据实际情况,人事编制部门要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4、报送信息。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当地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调解仲裁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动态,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促进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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