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宁夏商务厅关于改进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发放程序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商务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经贸局):
为切实把家电下乡这项惠农政策落实好,更加方便广大农民消费者申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进一步解决申领程序繁琐的问题,结合自治区实际并借鉴其他省区的成功经验,决定自即日起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的补贴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宁夏自治区农业户籍的农民,包括其居住地在农村或农垦农场,但户口、身份证住址为某乡某村或某农场某队非农业户口人员(以下称农民),在自治区内任何一家“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由销售网点代办补贴资金申领手续并直接将财政补贴资金先行垫付给农民购买人。
1、农民须到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人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经销售网点审核确定,即可与销售网点签订《宁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并当场领取由销售网点垫付的补贴资金。
2、销售网点须当场审核农民身份相关证件,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当场为购买人开具发票,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后要将农民相关证件当场退还农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告知农民并做好解释说明。符合补贴条件的,直接将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人,并负责将产品标识卡原件、购买人签署的《宁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以及发票、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复印整理,即时汇总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格,到销售网点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办理结算手续。
3、市县(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收到销售网点结算材料后,应当场审核购买人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对农民身份进行核实,对销售网点垫付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补贴资金结算。产品标识卡原件及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县(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不得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符合条件的结算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将资金拨付到销售网点的账户。市县(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随后应在计算机“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办理补贴信息审核确认。
4、市县(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受理申报补贴资金清算的对象,在全自治区范围内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5、销售网点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按实际销售价格给购买人开具发票并计算补贴。
6、对户口簿重号问题按如下步骤处理:一是购买人要向经销商承诺并在《委托书》上注明“确实没有用该户口簿购买过2台该类产品”;二是经销商在系统显示重号时,要查看其户主姓名是否相同,销售网点在确认确实是重号后,应将购买人户口簿号后添加“-”及户主身份证号后4位数字重新录入,并在销售信息备注栏里对户口簿重号及添改情况加以说明。

二、各市县(区)要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已通过核准备案的销售网点进行梳理。凡不具备条件特别是不能及时开具税务发票、不能直接登录计算机“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销售信息的网点,必须在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否则,取消该网点经营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资格。

三、从即日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与销售网点就代理审核、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代垫补贴资金等相关事项签订协议,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四、家电下乡指定店要做好补贴兑付程序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供货、审核、垫付及清算工作。

五、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宣传、商务(经贸)、物价、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得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2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

六、对本办法实行以前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仍按照原定补贴申报程序继续办理。
各市县财政、商务(经贸)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配合,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一、宁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参考样本)
 二、宁夏自治区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参考样本)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一:
宁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

委托人资料

购买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户口簿号码

 

户主姓名

 

购买人与户主关系

 

联系电话

手机:固定电话:

购买产品类型

 

产品售价

补贴标准

%

产品标识卡号

 

发票号码

 

领取补贴金额: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 元

被委托人资料

销售指定店全称:

授权企业全称:

指定店法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委托人声明:本人知晓家电下乡政策,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已从被委托人处先行领取到补贴资金 元,现委托被委托人代理本人到财政部门办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申报与领取,本人保证提供的身份材料真实有效。


注:各家电下乡指定店可以自行复制此空白表使用

附件二:
宁夏自治区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网点)代理
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参考样本)

甲方(市、县、区财政部门):
乙方(市、县、区县商务部门):
丙方(销售企业或销售网点):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印发的《关于改进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发放程序的通知》(宁财建发[2009] 号)规定,甲、乙、丙三方就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后,申报、领取财政补贴有关事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甲方授权丙方代理审核、录入补贴相关信息并垫付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丙方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同)进行代理审核资料的移交和相关资金的清算。

二、甲、乙方义务
1、保守丙方家电下乡销售情况等商业秘密;
2、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解决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故障;
3、丙方提交补贴代理审核资料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须在x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审核无误的,应在《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上确认签字后,按照《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将丙方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至丙方账户。
4、乙方负责协调经贸、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销售行为,维护家电下乡市场秩序。

三、甲、乙方权利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对丙方补贴代理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补贴政策的,有权拒绝支付丙方垫付的补贴资金。

四、丙方义务
1、向购买人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并加强员工培训;
2、在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填写补贴资金申报表后3日内,将购买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及其所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及补贴信息准确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不得非法泄露购买人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
3、丙方在核实购买人的购买行为符合补贴条件后,按照发票金额(发票金额不高于政府规定中标商品最高零售限价)及自治区规定的补贴比例(标准)先行足额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
4、丙方应在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填写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后x日内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提交以下代理审核资料: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产品发票复印件(加注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宁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和《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档),户口簿无法证明农户身份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农户身份证明原件。相关资料按分产品类型、按台(件)补贴产品装订成册;
5、为避免重复申领补贴,丙方负责刻制“补贴已领”印章,发放补贴时,在发票上盖章,同时要求购买者在留档的发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丙方建档留存,并再次复印后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提交。
6、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政策的规定如实足额垫付补贴资金,主动接受甲、乙方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丙方权利
1、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提交补贴代理审核资料后,按时从甲方获得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2、丙方自主经营,在家电下乡政策外的经营行为不受甲方、乙方干涉。

六、违约责任
1、丙方非因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故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购买人及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管理系统,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代理审核资料提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从而造成购买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享受补贴资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垫付购买人补贴资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由于丙方过错造成补贴代理审核资料不符合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规定,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丙方垫付的补贴资金,丙方不得以此为由擅自中止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5、由于丙方非法经营、骗取或套取补贴资金及虚报补贴产品的数量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丙方返还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甲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争议与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销售网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有效期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  年  月  日。协议执行中,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动终止,各方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根据国家补贴政策和丙方履约情况,协议到期后,甲、乙、丙三方可续订协议。

九、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新情况等,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实行商家代理审核垫付方式销售网点审核及申领资金程序

实行商家代理审核并先行垫付后,销售网点首先应审查户口簿、身份证,确认购买人是我区农民或农垦系统工人;一般情况确认农民身份主要看户口簿的户别栏内是“农业户口”即可。农垦系统的农工及城镇周边农村居民依据户口、身份证住址为某乡某村或某农场某队身份确认。其次,要将购买人个人信息、产品销售和补贴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在录入“代理备案信息”时,必须勾选“先行垫付补贴资金”的方框,并准确填写户口簿号、户主姓名、购买人与户主关系(此时系统会自动审核购买数量,如已用该户口簿购买过2台同类产品,系统会提示并拒绝该销售信息录入);其三,与购买人签订《宁夏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并在购买人签字确认后,将补贴款垫付给购买人;其四,将购买人的户口簿(户主页、购买人页)、身份证、发票的复印件和产品标识原件留存;其五,在产品售出并垫付补贴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持购买人留存的户口薄(户主页及本人页)、身份证、销售发票复印件和产品标识卡原件,以及与购买人签订的《委托书》,到销售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清算,并按财政局(所)的要求提交本销售网点的开户行及账号。

实行商家代理审核并垫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工作程序

实行商家代理审核并先行垫付后,县(区)财政局、乡镇财政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网点的补贴申报和资金兑付。首先要对所属销售网点上报的补贴材料进行逐一审核,以确认购买人是我区农民或农垦系统的工人(补贴对象在区内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其次,要将“产品标识卡”上的两组号码(卡号与产品编号)按提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如录入正确,系统会显示该标识卡对应的产品信息、销售网点和购买人的备案信息等,此时要将申报补贴材料与系统显示的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就可点击“审核通过”,并在7个工作之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销售企业。如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及时当告知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其三,补贴资金拨付后,再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补贴发放确认模块,进行补贴发放的确认,如有其他原因导致补贴发放失败,则选择该产品点击“补贴发放失败”按钮,补贴发放失败的产品,在补贴核查列表中的状态变为“未审核”,可以进行继续审核和补贴操作。补贴发放确认后,在销售网点垫付清算模块,县乡财政部门可以查看到所有在本县、乡财政部门备案销售网点的垫付信息;其四,对实行现行垫付办法以前销售产品的补贴申报,应采取特事特办原则,由销售网点集中申报的办法,以加快补贴资金的发放。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