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乌海政发〔2009〕68号 2009年12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促进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20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覆盖城乡、功能完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是基层直接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重要载体,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可动摇的基石,是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探索中国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道路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存在差距,部分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规范化水平低,服务设施改造及设备更新迫在眉睫;服务能力不能满足群众需求,人才队伍和职业化建设水平亟待提高;机构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群众工作的整合优势有待充分体现。当前,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的历史阶段,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必须强化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必须明确职能定位,提高服务效能;必须依法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区、镇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按照“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科学规范、优质高效”的要求,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四)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以群众需求为中心,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技术服务为保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公益性质、依法服务。把满足群众需求,增进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服务能力,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各项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科学规范。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建设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提高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突出特色,精干高效。始终贯彻“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特色,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到实处。
坚持分类指导、统筹兼顾。根据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区、镇的积极性,对不同地区实行分类指导。
(五)总体目标: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强化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服务机制,全面实现服务设施标准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管理科学化、服务团队职业化,到2015年建立起满足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让育龄群众人人享有优质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构成、功能和基本职责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构成。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由市、区、镇、村(社区)四级机构组成,以市级服务站为龙头、区级服务站为主体、镇级服务站为骨干、村级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区、镇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承担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各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构建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职能。主要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职能。
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人口国情知识,宣传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宣传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技术服务。为育龄群众免费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全程服务,积极推进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确保避孕措施落实的及时率、有效率。及时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等相关服务。
优生指导。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向育龄群众开展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优生筛查、均衡营养等工作。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药具发放。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持证发放药具。建立完善免费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制度,定期随访使用效果。加强对避孕药具发放人员的培训。
信息咨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育龄群众需求信息的采集、分析、使用制度,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信息化服务规范,做好信息查询服务。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等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随访服务。开展经常性服务,为育龄妇女及时提供免费孕情环情医学检查和随访服务,保证避孕效果,指导安全避孕,避免意外妊娠。开展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
生殖保健。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积极开展生殖健康普查,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性病和艾滋病筛查。
人员培训。采取轮训、进修等方式,分级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进行专项技能、服务常规、知识更新的强化培训和指导,使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优质服务能力、宣传咨询能力、群众工作能力。
(八)各级服务机构基本职责。
市级服务中心:市级服务中心是服务于全市的生殖健康中心、优生优育服务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中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按照“做龙头、拓项目、出精品、创特色”的目标要求,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普及,提供避孕节育咨询指导、医学检查、避孕节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及治疗,实施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宫颈癌早期筛查,孕前-围孕期保健,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指导,抗衰老保健等服务;履行技术指导的职能,发挥培训基地的作用,为基层技术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将市级机构建设成为人口计生政策与文化的宣传阵地、人员培训基地、技术服务的品牌高地,咨询服务的特色窗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温馨家园。
区级服务站:区级服务站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中心,除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孕前服务、生殖健康、人员培训、行政事务受理、避孕节育综合信息采集和处理等任务外,还加强镇和社区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督促指导。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流动服务车的作用,加强巡回服务和指导,接收镇级转诊。
镇级服务站:镇级服务站是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骨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镇站应承担本辖区内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孕情检测、药具发放、咨询随访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完成。
村级服务室:村级服务室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网底,直接面对群众,提供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孕前服务、优惠政策落实、实有人口个案信息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更新和统计工作。每个行政村要因地制宜设置1个村服务室,也可与村卫生室合并建设。
(九)发展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坚持政府主导、资源共享,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社区,把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模式。适应形势发展,加强城市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体系,拓展机构职能,丰富服务内涵,提高管理水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科室,同时加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牌子。
社区(居委会)服务室:要在社区(居委会)卫生服务站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咨询室),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室的牌子,配备专门人员,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普知识宣传咨询、避孕药具发放、社区人口信息采集等职能,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相关公共管理服务活动。
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基础建设的重点任务
(十)加强区镇服务站基础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区、镇服务站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小而精、少而精”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建设规模,合理规范服务站内部结构和科室布局,完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信息咨询等项服务功能用房,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和人文关怀特色,方便育龄群众,满足个性化需求,为育龄群众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服务环境。特别要重视手术室、检验室、消毒供应室、污物处理室等医疗服务用房的标准化建设。要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要求,全部实现服务站外观颜色、标识设置、人员服装、字体图案、站内外标牌、宣传办公用品“六统一”。
(十一)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装备水平。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等规范文件要求,装备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功能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和信息传输等设备,逐步推广应用数字化服务设备。设备的购置要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十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区、镇服务站全部配备计算机,建立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与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以建立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档案为重点,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网络平台;以服务机构管理和电子医疗文书为重点,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五、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十三)合理配置区镇服务站技术人员。区级服务站原则上不少于20人,镇级服务站原则上不少于4人,各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实有人口数量以及服务半径合理配置。其中,区级服务站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80%以上。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学历,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临床执业资格。每个区站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5名初级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镇站有2名以上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有1名临床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新聘用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全部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等执业资格,或具备申请相应执业资格的基础条件。
(十四)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制定人才培养中长期计划。鼓励在职专业学历教育,依托高等院校开设相关专业,或与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提高班,定向培养适用人才。健全完善继续教育,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度,建立健全职称晋升体系,完善执业注册、专业职称考核、评审机制。建立分级分层培训制度。建立区、镇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定期到上级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学习进修制度,确保服务人员每年参加1次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培养技术骨干。组织实施“科技大练兵”活动,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的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十五)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加快生殖健康咨询师队伍建设, 10年内基本完成全系统新一轮的全员培训任务;50%受训人员取得国家职业或执业资格。
(十六)深化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区、镇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科学管理、事务公开、民主监督。优化队伍结构,面向社会招聘区、镇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实行全员竞聘、以岗定人、绩效考核、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逐步建立一支以医学专业为主的职业化、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队伍。
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
(十七)推进依法执业、依法服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要不断强化依法执业、依法服务的意识,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从事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药师、护士和其它相关医技执业资格。切实加强对b超操作人员及设备的管理,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十八)加强质量管理控制。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06〕34号)、《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认真做好术前咨询、体检、化验、术中无菌操作、术后观察随访,确保手术质量。加强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避孕药具首诊排查登记制度,加强基础质量建设和环节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知情同意制度,减少避孕节育手术并发症和事故的发生。区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设立质量管理小组,建立质量督查制度。
(十九)建立规范的转诊服务机制。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系统内部建立转诊机制,与医疗保健机构畅通转诊渠道,明确责任,规范转诊程序,提高转诊效率,确保服务对象获得安全、及时、快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二十)加强监督指导。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计划生育技术应用、避孕药具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秩序,从源头确保服务质量。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做好机构审批校验、人员培训、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等工作。
七、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二十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区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决定》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措施,在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各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民生问题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
(二十二)保证经费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属国家公益性事业的基本投入,应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将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支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投入预算,确保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基本项目服务经费、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和必要的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管好、用好国家、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