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
(黑工商发〔2009〕77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和省政府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和实施“十大工程”,省工商局坚持解放思想,大胆突破,创造环境,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积极支持服务114户重点企业和大项目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主体行业准入条件,促进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的项目落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申请允许重点企业跨行业经营,对体现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新兴行业和项目予以登记。为满足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和筹建等前期需要,对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先行为其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对某项目投资”,并在经营项目后注明:取得法定审批手续办理相关经营项目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支持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投资主体和出资形式多元化。支持有投资能力的各类投资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以及自然人、外国公民参与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投资。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以其持有的货币和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其他可评估作价和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向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出资。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非货币财产出资最高比例可为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放宽名称登记条件,为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扩大市场知名度创造条件。允许大项目和重点企业使用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使用控股企业字号、该控股企业属于无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放在行政区划之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帮助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只要不与本地企业字号相同,即可为其核准无行业限制的企业名称。
四、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方便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投资落户。采矿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行业的重点企业以及大项目征用或租赁土地开展经营和项目建设的,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土地使用证明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也可视为经营场所证明。大项目或重点企业设立的非生产性分支机构以居民住宅为经营场所的,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此类非生产类分支机构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五、放宽企业开业期限限制,为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发展创造宽松条件。对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因资金或经营困难未能在办照后六个月内按时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到企业实地了解情况。对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开业或开工建设、企业要求保留经营资格的,不予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相关登记。
六、放宽重点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资本条件,为改制重组盘活资产提供便利。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评估后的净资产只要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评估后的净资产即可作为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受具体出资形式的限制。
七、简化外资服务业企业登记手续,鼓励外资参与服务业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投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独家出资或控股参股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简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八、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进行担保融资,为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获得资金创造便利。创新登记服务内容,允许以公司股权出质进行融资担保。对需要办理股权出质相关登记手续的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提供高效登记服务,手续齐全的当场给予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继续开展企业动产抵押登记,通过开展股权质押和动产抵押登记为企业融资提供支持服务。
九、支持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提升企业竞争力。简化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本省著名商标认定程序,缩短认定周期,随时申报,个案认定;将有条件的大项目企业和重点企业优先列入我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梯队,为其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品牌竞争力创造条件;重点加强对大项目企业和重点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列出重点保护名录,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作为省工商局重点督办的案件,从速依法查处;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和保护工作。
十、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制度,慎用行政处罚,为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创造宽松环境。实行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工商局长帮扶制和工商联络员定点服务制,主动参与,跟踪服务,征求企业意见,了解企业需求,宣传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把支持服务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除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之外,对大项目和重点企业不搞例行检查;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公司章程等发生变更未能按时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的,不予立案查处,指导企业限时补办登记或备案手续。简化年检手续,把企业申报年检与网上年检、委托年检、主动上门年检、企业聚集区域集中办理年检等方式结合起来。对年检中申报事项与登记情况不符的企业,应限期改正,改正后为其办理本年度年检,免于行政处罚;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慎用行政处罚,允许其申请延期补检。
200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