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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空车配货站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黑工商发[2009]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空车配货站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工商发〔2009〕49号)


一、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空车配货站存在的无照非法经营、侵害货主合法权益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促使空车配货经营秩序明显改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货主投诉明显下降,切实净化和维护好我省空车配货市场经营秩序。

二、时间安排

专项整顿的时间从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三、整顿对象和重点

整顿对象包括全省范围内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各类空车配货站点。

整顿工作重点:一是无照经营空车配货行为;二是未经登记擅自改变经营地址、增设分支机构等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三是以空车配货信息服务等名义超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四是逾期未参加年检验照行为;五是利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少经营者的责任以及采取合同欺诈方式损害货主权益行为;六是通过发布虚假配货广告,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诱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为加强对全省整顿空车配货站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领导,省局决定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马文博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个私处陶孟陶处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省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牵头负责,企业处、市场处、消保处、广告处配合。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开展整顿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认真负责地抓好工作落实。

(二)深入排查,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工商所要对本辖区内各类空车配货站点进行深入排查,彻底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建立并完善监管档案,为集中整治打下基础。要认真做好空车配货站市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业户要逐户清查其登记档案,重点检查开业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通过年检验照等事项,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确保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证照齐全有效。

(三)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在专项整顿期间,要加大辖区巡查监管工作力度,特别是强化对空车配货站集中的物流市场、货物配送集中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对发现属于无照从事空车配货相关业务的,坚决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代理市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做到亮照经营,人照相符,守法经营,确保监管措施到位。强化12315网络举报平台作用,积极开展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加强对空车配货业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审查,发现“霸王条款”,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立即责令纠正并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加强执法办案工作,依法查处有代表性案件并进行公开曝光。做好部门协调,对取缔难度较大的无照案件商请公安部门配合。

(四)加强信用分类管理,推动行业自律。要明确辖区工商所为空车配货站点日常监管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结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强化对空车配货等运输代理服务行业的分类监管,完善巡查信息录入工作,充分利用信用评价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着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形成鼓励诚信、保护守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环境,从根本上约束和规范空车配货等运输代理服务行业经营行为。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作用,探索建立空车配货行业分会,组织教育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在专项整顿中要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坚持执法与服务统一,维护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大局。在专项整治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整治。同时,也要区分情况,正确处理教育疏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要从支持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将服务理念贯彻到执法工作中,通过严格执法促进服务,积极帮助存在问题的业户制定切实可行、合理有效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规范守法经营。

20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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