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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确立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机关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具体蛇皮机关由省(区、市)人们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之规定,我厅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工作由县级财政部门来实施,省财政厅不再实施具体的审批工作。

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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