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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发文字号】 京保监发[2009]4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9]485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各公司至年底前应主动查找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现就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各保险公司应结合《通知》要求,深入学习领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实质,深刻认识加强中介业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深入开展依法合规经营宣传教育,向基层单位和合作保险中介机构传达《办法》和《通知》的内容和要求。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至年底前,各公司要对照《办法》列明的各项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梳理中介业务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查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点,认真分析产生原因,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各公司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内审稽核,并着力从制度层面解决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切实防范化解中介业务经营风险。

三、各公司应于2009年12月14日前将学习贯彻《办法》和《通知》的情况报告我局;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我局,报告内容应包括中介业务经营情况、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措施和结果以及相关建议。我局将把公司自查自纠情况作为选择检查对象和制定检查计划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于自查不认真、走过场,自纠不彻底、敷衍了事的公司,将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查,并就查实问题严肃处理。

联系人:曾知、张婧

电 话:66286392、6399

传 真:66288131

电子邮箱:zhi_zeng@circ.gov.cn

附件:1. 2009年北京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表(一)--总体情况自查表

2. 2009年北京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表(二)--违规问题明细清单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
2009年北京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表(一)--总体情况自查表

保险公司名称:
 自查内容涉及件数(件/笔)涉及金额(万元)整改情况备注
保费收入真实性1、违规核销的应收保费    
2、未如实在会计记录中反映的应收保费    
3、虚假批退    
成本费用真实性1、报销其他单位和个人费用    
2、报销虚假费用套取资金支付中介手续费    
3、未据实列支的手续费    
4、利用中介机构、人员套取费用    
5、未用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的手续费    
6、手续费支付时未附手续费结算清单的    
7、手续费结算清单、手续费收款单位和业务实际代理单位不一致的    
8、手续费发票出具单位、使用单位和盖章单位不一致    
9、虚列人员套取费用    
理赔服务1、虚假赔案支出    
2、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支出    
3、与汽车修理厂等合谋骗取赔款    
与中介合作情况1、委托或接受无资质中介机构、人员开代理业务    
2、与未签订合同的中介机构、人员合作开展业务    
3、远程出单点地址与中介机构许可证地址不一致    
其他1、其他    


注:“整改情况”一栏填写公司发现问题后所采取的措施,如在自查报告中涉及,可填写“见自查报告”。

附件二:
2009年北京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表(二)--违规问题明细清单

保险公司名称:
序号险种名称保单号/赔案号/凭证号保费金额违规类型备注
1     
2     
……     


填表说明:
违规类型分为“保费收入真实性”、“成本费用真实性”、“理赔问题”、“与中介合作情况”、“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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