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炭经营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87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龙岩市煤炭管理局:
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委组织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开展年度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09年9月1日前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
核查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有无擅自变更煤炭经营许可登记事项,或有无擅自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上未登记事项(企业法人、股权等),是否仍然具备经营资格设立的条件。
(二)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1、企业是否按年经营量要求开展经营活动。2009年5月30日以前取得批发零售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按不少于2万吨年经营量核查;2009年6月1日后取得批发零售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按不少于1万吨经营量核查;民用型煤企业按年经营量要求核查。
2、企业是否守法经营,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煤炭,有无向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有无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
3、在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停止经营活动。
4、核查企业是否守法经营,有无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市场,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开展煤炭经营业务的情况。
三、核查材料
(一)批发零售经营企业
1、《福建省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核查表》(附件1);
2、2009年企业经营情况(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办公地址、储煤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权属证明复印件);
5、计量设备(检定有效期延续材料);
6、煤质化验相关材料;
7、储煤场地环评验收合格证明;
8、煤炭经营量相关材料:对单一经营煤炭产品的企业,提供煤炭增值税发票、进项发票、销项发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纳税凭证、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须含年度煤炭经营情况)中的一项,对非单一经营煤炭产品实行包税制的企业除提交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外还需提交上述材料中的一项;
9、《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二)民用型煤经营企业
1、《福建省煤炭民用型煤经营企业年度核查表》(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经营地址证明(租赁合同、权属证明复印件);
4、《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四、核查程序
(一)企业报送材料
参加年度核查企业应当在2010年1月10日前把年度核查材料(一式2份)报所在地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管理部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将核查材料(一式1份)报我委能源处。
(二)初审及上报
各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管理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负责辖区内批发、零售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核查材料的初审工作,于2010年2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及初审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委。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负责辖区内民用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的年度核查,于2010年3月3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委。
(三)审核及公告
我委对上报的核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实。核查结束后将通过省经贸委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及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布年度核查结果。
五、核查重点
煤炭经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核查不合格:
(一)未经省经贸委许可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办公场所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三)煤炭经营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停止经营活动;
(五)计量设备、煤质化验相关材料的有效期到期未延续的;
(六)企业办公地址、储煤场地权属证明(有效期到期未延续的);
(七)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八)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
(九)偷逃税收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十)煤炭经营项目受到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逾期整改未合格的;
(十一)年度核查材料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情形的或逾期不报送核查材料的;
(十二)有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
六、核查结果的处理
对核查合格的企业,我委在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2009年度核查合格”印章;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我委将依法作出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的决定。
七、工作要求
(一)参加年度核查的经营企业在向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管理部门上报年度核查材料时,对所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在复印件上盖单位公章及签名(一份材料的复印件有2张以上的,应当在该份复印件的边沿加盖公章),同时应将原件交接收核查材料的工作人员核对。
(二)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管理部门接收核查材料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实企业材料,核对无误后,应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签名(一份材料的复印件有2张以上的,应当在该份复印件的边沿加盖公章)。
(三)对年度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结束后,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管理部门应到现场进行核实(核实人员不少于2人),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我委。
(四)参加年度核查的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年度核查材料,逾期视同放弃年度核查,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管理部门和我委将不再受理企业申报的材料。年度核查工作于2010年5月30日完成。
附件:1.2009年度福建省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核查表
2.2009年企业经营情况
3.2009年度福建省民用型煤经营企业核查表
附件1-3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2009年度福建省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
核 查 表
企业填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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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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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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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号 | 资格证有效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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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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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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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关及工商注册号 | 工商登记机关 |
|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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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 实收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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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权属 | 租赁(自有) | 租赁( )、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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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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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煤场权属 | 储煤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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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自有) | 租赁( )自有( ) | 煤场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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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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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设备 |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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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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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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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质化验 | 检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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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定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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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员1 | 证书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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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员2 | 证书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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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进煤量(吨) |
| 全年销煤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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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章 | (企业对上述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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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核实后填写 | ||||||||||
注册资本 | 核对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验资报告后__________万元 | |||||||||
实收资本 | 核对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验资报告后__________万元 | |||||||||
办公场所 | 自有()、租赁();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储煤场地 | 自有( )、租赁( ),面积()平方米,有效期至 年 月日 | |||||||||
计量设备 | 检定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化验设施 | 自有()、委托();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化验人员 | 1 | 上岗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2 | 上岗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企业经营状况 | 企业进煤或销煤量 | 全年进煤量______________吨 | ||||||||
全年销煤量______________吨 | ||||||||||
违法经营情况 | 有( ) 无( ) | |||||||||
违法经营事项 | ||||||||||
企业经营条件 | 是否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 有( ) 无( ) | ||||||||
具体事项 | ||||||||||
审查人员签名 |
填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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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资审 部门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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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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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09年企业经营情况 (详述企业经营情况)
企业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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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09年度福建省民用型煤经营企业
核 查 表
企业填报内容 | |||||
企业名称 |
| 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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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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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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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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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关及工商注册号 | 工商登记机关 |
| 注册资本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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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 实收资本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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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办公地权属 | 租赁(自有) | 租赁( )自有( ) | |||
租赁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企业经营情况 |
企业签章: 年月 日 | ||||
设区市核实后填写 |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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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经营场所 | 自有( )租赁( ),面积()平方米,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煤炭经营条件 | 是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 有( )、无( ) | |||
具体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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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经办人员 |
审核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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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资审 部门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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