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服务程序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9〕2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服务程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切身利益,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环节,压时限,高效率推进审批服务工作
(一)审批环节工作
1.完善基础材料。由征地项目所属乡镇负责,及时完善“一站式联合会签”前的所有基础材料。具体包括确认并公示“农转非”人员名单,填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项目农转非人员审批表》和按程序完成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派出所意见的审签等工作。
2.实行联合会签。县国土房管局在收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项目拟农转非人员审批表》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县公安局、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农转非人员联合审核、审批工作,县效能办参与审核、审批过程监督。同时,取消各单位层层致函及内部审批程序。
3.做好户籍管理。农转非人员所在派出所在联合审批后,每天必须完成50户农转非人员的户籍资料录入变更工作;农转非人员所在乡镇应在户籍资料录入变更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集中组织农转非人员到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二)录取参保信息及公示工作
1.录取参保信息。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完成农转非人员联合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由县土房管局负责,把《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报批名册》(含电子文档)、市政府征地批复、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农转非人员人员名单》(含电子文档)送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在收到以上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拟参保人员的审核、确认及信息录入系统、计算《缴费明细表》等工作。
2.全面及时公示。县社会保险局在核算出《缴费明细表》的第二个工作日起,由县社保局会同县国土房管局对新征地农非人员的安置及参保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缴纳参保费用及办理凭证
1.缴纳参保费用。公示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县社保局将《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计划通知书》分别提交县地税局和县国土房管局。在养老保险统筹费已由县财政专户划至县国土房局账户的前提下,县国土房管局在收到《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划通知书》后1-2个工作日内,到县地税局开据《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正常计划和补充计划)全额划入市财政局在我县开设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县国土房管局完清费款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到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手中。
2.办理有关凭证。县国土房管局在缴清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当日,及时通知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为4050人员、中青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为老龄人员办理《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
二、强协作,重督查,高质量推进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增强协作意识和大局意识。要打破“惯性”、超越“本本”,坚决杜绝各自为阵、软拖硬抗的现象发生。一要推行联络员制度。审批服务工作中业务量大的乡镇,包括国土房管、公安、地税、劳动社保等部门,要明确专兼职人员为联络员,负责信息沟通、文件资料传递等工作。二要推行协调制度。对审批服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牵头单位要及时召集配合单位召开协调会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并尽快实施。三要坚持请示制度。对审批服务部门联合会商后仍无法解决的问题,牵头单位要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请示县级领导批示。
(二)强化监督惩处。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要加大对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审批服务的过程监督,对受理的投诉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问题或不按县委、县政府规定实施审批服务的,一经查实,坚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服务流程图(略)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