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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

【发文字号】 冀价经费[2009]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2009〕2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国电信河北公司、中国联通河北省分公司、中国铁通河北分公司:

2007年和2008年我省两次下调了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减轻了农民话费负担,促进了农村通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省内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由现行0.30元/分钟调整为0.20元/分钟。

二、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可在上限标准范围内自主制定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调整应当严格按照电信资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调整后的资费标准,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向用户做好宣传工作。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信企业资费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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