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4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物价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反价格垄断的执法职责。

(二)增加价格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省价格、收费以及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和反价格垄断等市场价格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修订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组织纳入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价格听证工作。

(二)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制定全省价格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全省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四)研究提出省级管理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原则和作价办法,对中央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提出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拟订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办法,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建议。

(五)组织开展全省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各种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健全价格举报制度,推行明码标价,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指导并承担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六)负责全省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

(七)负责全省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工作,承担全省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双认定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会议组织、文秘综合、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接待、电子政务、政务信息与督办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政务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财产管理、安全保卫以及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内部审计等行政事务性工作;承担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工作;承担价格宣传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市场价格调控处)。

研究提出全省价格立法、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送审有关价格、收费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研究提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政策建议,牵头组织市场价格调控工作;分析价格形势,研究提出全省月度、季度、年度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和监管工作建议;承担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

(三)农产品与医药价格处。

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棉花、烤烟等重要农产品和部分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及调整的意见;研究提出药品、医疗服务及医疗器械的价格政策及调整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产品、农资、药品及医疗服务等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提出对策建议;承担涉及职责范围内的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协调药品价格评审及有关部门、地区之间农产品和医药价格工作。

(四)环境与资源价格处。

研究提出全省电力、成品油、天然气和管道运输、城市和水利工程供排水、供热等资源价格改革方案及调整意见,研究提出全省排污费及生态补偿费等环保收费的改革方案与收费标准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资源、环保产品价格及收费价格的成本、利润、市场供求情况,提出对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地区之间环境与资源价格工作。

(五)收费管理处。

研究提出国家机关收费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等收费的改革方案和收费标准,研究提出教育、交通行业收费、价格的改革方案和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教育、交通等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提出对策建议;承担涉及职责范围内的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承担全省制止乱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承担涉及职责范围内的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地区之间国家机关收费及教育、交通收费和价格工作。

(六)工业品与服务价格处。

研究提出全省工业品价格政策及价格调整的意见,研究提出除教育、交通行业以外的所有经营性收费、服务价格的改革方案和调整意见,研究提出全省保障性住房等房地产价格以及物业管理价格的调整建议,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钢材、水泥等主要工业品价格、房地产价格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相关服务业的价格形势,包括无形资产等价格,提出对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承担涉及职责范围内的经营性收费的年度监审工作;承担涉及职责范围内的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地区之间涉及职责范围内的经营性收费及服务价格工作。

(七)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局属事业单位和全省物价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改革及评聘工作;承担全省物价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全省物价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模评先及表彰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湖北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为省物价局直属正处级行政机构。行政编制28名,领导职数1正3副。其主要职责: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反价格垄断及反价格欺诈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并对价格违法行为和乱收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全省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省内经营者和收费者对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理价格举报并及时查处、反馈;组织指导市、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反价格垄断和反价格欺诈工作;推进全省价格诚信工作;推进价格公共服务;指导全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全面建设。

(二)湖北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为省物价局直属正处级行政机构。行政编制30名,领导职数1正3副。其主要职责:承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农产品生产成本及涉农收费调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地方开展相关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负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调查、测算、监审工作,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举行的价格听证会提供成本监审资料;承办上级及本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