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国有企业收益管理。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省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省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省财政厅汇总,并负责执行。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省以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党的关系归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群团工作。
(十)协助管理部分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十一)负责党的关系归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以及所监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财务、安全保卫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研究总结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调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机关的法律事务;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
(三)业绩考核处。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综合研究全省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规划发展与对外交流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规划和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所监管企业的外事工作。
(五)财务监督处。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产权管理处。
拟订全省国有产权管理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面的规章制度;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监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产权纠纷调处和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和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企业改革处(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全省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究指导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合并、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
(八)企业改组处。
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承担省直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具体工作。
(九)企业分配处。
提出全省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十)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协助管理部分中央在鄂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十二)党建工作处。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的关系归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宣传工作处。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的关系归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上述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宣传工作。
(十四)群众工作处。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指导党的关系归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统战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五)企业维稳处。
承担党的关系归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及信访工作。
(十六)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的关系归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以及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3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委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
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行政编制15名。其中:监事会主席(副厅级)5名,处级专职监事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