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和公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三)增加承担全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将省公安厅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职责。
(六)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七)增加承担省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日常工作。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负责全省质量宏观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湖北省质量兴省战略,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全省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推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管理产品质量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四)承担全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五)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负责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全省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建立省级计量标准,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指导用能单位依法自主开展能源计量工作。
(七)统一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认证认可工作。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等认证相关活动,管理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的评审和认可工作,依法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考核授权、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综合管理全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食品安全、节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纤维质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责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十)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和指导系统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机构的布局和能力建设规划。
(十一)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二)统一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财务计划、固定资产、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培训、宣传及信息工作,负责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指导挂靠协会、学会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史志及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后勤总务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值班、信访、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外事工作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协助局领导进行危机事件处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综合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编报部门预决算并下达预算;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负责对预算、各类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及日常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财务、票据、收费项目的报批工作;拟订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系统及省局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研究拟订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的重大政策;拟订地方质量监督法规建设规划,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各市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负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审理或代理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四)质量管理处(省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全省质量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组织推进质量兴省、名牌发展战略;建立并实施全省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组织全省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承担省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产品质量监督处(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拟订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拟订全省重点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六)标准化处。
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拟订并批准发布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复审,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wto/tbt通报咨询中心和信息标准化方面的工作;指导协调开展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归口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七)计量处。
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拟订(修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技术规范和校准规范;管理全省计量授权工作,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开展全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管理全省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依法管理计量认证工作,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八)科技认证处。
拟订全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本系统科研、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工作;研究拟订本系统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承担统一管理和监督全省认证认可工作,对检测、检验、检查机构资格认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等认证相关活动;监督管理认证、认证培训和咨询的市场及机构;对全省实验室、认证机构和认证认可活动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管理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食品生产监管处。
拟订全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管授权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局党组负责本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审以及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工作;承担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和系统处级干部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有关社团和中介组织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质监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质监工会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工程建设、食品安全、粮油质量、兽药、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等标准,分别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