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费征收,省财政厅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原省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的职责划入省地方税务局。
(二)增加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职责。
(三)加强纳税服务职责,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职责,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税源监控管理职责,整合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收征管力量,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加强内部监督审计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七)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八)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研究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全省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地方税收及法律法规规定税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编制、分配和下达税费收入计划,开展税费源调查,加强税费收入的分析预测,负责税收协议、协定的贯彻执行,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税等具体事项。
(五)监督检查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税收宣传。
(七)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的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武汉市地税局机关正处级以上干部及区地税局局长、市(州)地税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地税局班子成员,事前备案管理县(市)地税局局长。
(十)负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承担省局管理干部的监督及其案件查处工作。
(十一)负责系统基层建设和工会工作,指导系统党的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负责文秘事务、公文管理、文书档案、机要通讯、信访、保密、保卫、调研、信息、宣传;负责拟订局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承担新闻发布、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门户网站运行和信息维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系统目标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负责地方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税收法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起草涉税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并定期清理、评估和反馈;牵头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三)收入规划处。
编制年度税费任务和税费收入中长期规划;拟订并完善税款征缴退库制度,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费收入的分析、预测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承担税费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费收入数据。
(四)财务装备处。
拟订财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负责税务经费、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拟订并监督检查全省地税系统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编报审核系统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负责系统内部财务计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经费管理;组织落实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承担系统服装制作及发放工作。
(五)督查内审处。
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财务管理、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开展税收和财务等工作巡视,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税收重大决策和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六)征收管理处。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起草税收征收管理的长期规划和综合性方案;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负责征管质量考核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发票管理和税控器具推广应用工作。
(七)税政管理一处。
组织实施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等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落实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和汇算清缴;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八)税政管理二处。
组织实施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对所得税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的贯彻执行;组织落实所得税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和汇算清缴;指导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参与所得税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九)社保规费管理处。
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教育费附加、河道堤防维护费、地方教育发展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排污费、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以及省政府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的其他行政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办法;对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拟订和完善规费征管方式方法,加强欠费和费源管理;组织开展规费征收、日常管理和检查。
(十)纳税服务处。
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负责办税公开、多元化申报方式推广、办税服务厅规范管理、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互动栏目的建设工作。
(十一)技术管理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负责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业务需求整合和流程优化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信息设备管理;负责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
(十二)运维灾备处。
负责组织实施网络、主机、数据库、中间件等应用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信息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数据综合利用和查询展现;负责计算机灾难恢复策略的拟订和灾难恢复所需资源保证;负责省、市、县三级节点的数据备份、应用备份和日常运营管理,提供灾难恢复服务;承担小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培训工作。
(十三)人事处。
拟订系统干部人事制度、税务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和系统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协调局党组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等工作;监督检查系统贯彻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负责局党组会秘书工作,督促党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和系统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税务分局(所)建设等工作;承担系统文明创建、竞赛和评比表彰等工作;负责系统税容风纪、着装管理制度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党组织、工会开展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地税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地税工会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7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二)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市、县两级地方税务局及各类派出机构的行政编制另行核定。
(三)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授予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省财政厅负责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会同省级税务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级税务部门具体起草税收行政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这些事项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级税务部门共同上报和下发。省级税务部门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厅备案。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