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为认真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生产(含过渡期生产)、建设矿井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巩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好转的局面,决定建立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工作体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是落实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主体,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工作体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及市、县长助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每组五人,每组负责五个矿井的要求,选拔具有煤炭院校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且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防治水、矿井建设及安全等专业管理人员,组建专职常设的煤矿安全监管检查队伍和机构,分别由市、县煤炭部门管理,履行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并对所负责矿井实行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市、县两级领导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对2010年底以前过渡生产的矿井,实行一对一的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
二、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和管理责任
各类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的中小煤矿,并入大型煤矿企业、原企业法人注销的,由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留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的,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和落实对本企业煤矿及其控股企业和下属公司矿井的安全管理检查包保责任制。
三、检查方式和内容
检查方式以井下现场检查为主,采取日常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检查内容为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的落实情况。对矿井进行全面检查同时,重点加强对通风系统、瓦斯防治、水害治理、机电管理、掘进头管理、瓦斯尾巷管理等重点部位、环节和违章违规指挥、操作等进行检查。并对煤矿企业领导跟班下井制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检查组职权
(一)受市、县人民政府委托,检查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权作出通报批评、行政罚款、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证照等决定,直至建议吊销相关证照和实施关闭。
(二)检查组对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的相关责任人,有权向其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相应行政处分权限管理部门应予以采纳和落实。
五、检查组责任追究与奖励
检查组应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法人及管理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工作不力,以致发生3人及以上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检查组人员的相关责任;对全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政府给予重奖。
责任追究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检查组的组建工作,主要领导要专门研究统一部署,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落实人员,确保煤矿安全监管检查组在2009年12月28日正常开展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其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负有检查督促职责。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人民政府及检查组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听取检查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并督促落实到位。并记录备查。
(四)各市、五大集团公司将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按附表要求,于2009年12月28前报省煤炭厅。
(五)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从2009年12月28日起执行。
附件:检查组包保煤矿落实情况表(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