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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将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市、县政府。

(四)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六)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七)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八)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及计划,管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负责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的办法,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组织拟订民政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对外使用“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名称)。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鄂活动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优抚处(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抚恤政策、标准和办法;管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参与协调、调研复员退伍军人的有关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

承担国家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规章草案;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突出信访问题;指导、监督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并监督各军供站做好过往部队的保障工作。

(五)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法规;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申请、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国内外对省政府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办省减灾委员会、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办省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

拟订省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办省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事宜;组织指导市、州、县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信息的发布。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规章、办法;拟订社会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指导全省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地方性法规、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省际和跨区域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规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下拨使用;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民政社会工作人才的宣传、表彰。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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