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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农[2009]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农[2009]54号)


宝山区、浦东新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闵行区、嘉定区财政局,光明集团,上实集团,市农委,市水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上海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县)三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共同用于支持本市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生态、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与主要副食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将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财政支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断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各方面增加对现代农业的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农委、水务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管理、项目申报等工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审核落实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项目的批复、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二章 资金扶持重点


第五条 资金扶持原则:
(一)支持优势产业、促进规模发展。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择优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项目,支持优势特色和高效、生态农业产业的发展,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建设。
(二)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竞争能力,集中资金投入促进农业发展的一到两个关键环节,解决制约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发挥财政引导,创新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发展,建立与农民利益的联结机制,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第六条 资金扶持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粮油战略产业和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通过扶持粮食、蔬菜、畜牧、水产、水果等产业,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进一步促进区域农业农产品产量明显提高、质量明显提升、结构明显改善和农民明显增收。

第七条 资金扶持的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对农户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其他。

第八条 支持方式。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和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的支持,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以“贷款贴息”为主要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年度控制规模和工作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各区(县)和市属单位(光明集团、上实集团等)要依据地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总体要求及中长期规划,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库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的要求。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要按照区域发展规划和当年主导产业发展状况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择优选择申报项目。区(县)财政会同区(县)有关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市属单位(光明集团、上实集团等)以主管集团公司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编制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自筹投入、地方投入和申请中央财政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环节、组织保障措施、年度项目任务完成时间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项目区的生产基础、资源优势、工作条件、市区两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情况等因素,筛选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评审结果细化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上级部门认可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并上报财政部备案确认。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和公示制。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抓住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确保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等,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逐级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自验报告、工作总结、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及资产形成移交情况等。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市里将组织力量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暂停相关单位或区(县)下年度同类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区(县)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积极筹措,及时、足额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粮食、蔬菜类产业重点支持高标准粮田、设施菜田建设;畜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出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资金报账;资金拨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管理的现行要求,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建设车间厂房、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项目计划无关的支出。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规定,组织对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和建后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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