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9〕105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反馈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权力运行,做好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程序
(一)相关处室审查
1、市地呈报。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地局)通过服务窗口完成行政许可项目前期受理后,送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相关处室进行审查,相关处室承担行政许可项目的书面和现场审查。
2、书面审查。根据不同许可项目,相关处室责成1-2名审查人员,按照法定条件进行书面审查。重点审查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现场审查。组成由2名以上审查人员(其中至少1人不是书面审查人员)和所聘专家参加的现场审查组。参加现场审查的专家独立出具现场审查意见,必要时,省局领导参加重点项目现场审查。
4、处务会审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后,处室主要负责人及时主持召开处务会议对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查情况和相关建议进行讨论研究,书面审查人员、现场审查人员和现场审查专家要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处室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对审查合格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提出处内结论性意见,并形成处室审查意见。
(二)分管局长签批
1、处室呈报。属于分管局长直接签批的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2)经处室审议后,处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局长汇报处室审查情况,并将审查材料呈报分管局长。
2、签署意见。分管局长根据处室汇报情况和审查材料签署审批意见。
(三)会议审批
1、会前准备。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项目(见附件1),相关处室报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及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原则上局长办公会议每月审定一次行政审批项目,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2、召开方式。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三分之二以上的局班子成员参加。特殊情况下,局长可以委托分管局长主持召开。
3、会议审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分管局长签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对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与相关材料和审批文书一并存档保管。
(四)文书制作和送达
1、制作文书。相关处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或分管局长签批的意见,制作相关审批文书。
2、依法送达。对批准的项目,依法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项目,依法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五)延期和变更
1、受理。经市地局呈报,省局相关处室应当及时召开处务会议对申请延期和变更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延期、变更意见。
2、审批。属分管局长直接审批的项目,在处室审查意见基础上,由分管局长直接签署审批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的许可项目的延期和变更,由相关处室报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及时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3、送达。对准予延期、变更项目或对不予延期、变更的项目,及时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法定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行政许可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省局每月在省局政府网站公告上月省局行政许可项目(含委托市地局审批项目)审批情况。
(二)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市地局开展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情况,依法查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必要时,收回委托的行政许可权限。
(三)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相关处室要建立行政许可审批和现场监管工作制度,对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要指导、监督、检查市地局许可项目审批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审批质量。
(四)省局执法局要加强对已取得省局核发行政许可单位(含委托市地局审批项目)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行政许可项目的许可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市地局要加强对取得省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向省局报告属于省局查处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
(五)省局执法局要建立行政许可项目日常监管档案,及时向有关处室通报行政许可方面的执法情况。有关处室要积极支持、配合执法局的现场执法工作。
(六)省局相关处室和执法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证明等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严肃查处,直至撤销相应资质。
三、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责任
(一)省局委托市地局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市地局承担审批管理责任。
(二)省局和市地局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承担行政许可项目相应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许可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审核人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许可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4、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5、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6、批准人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许可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7、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四、委托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工作
(一)省局将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3)委托市地局承办,并对委托市地局的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省局相关处室负责管理预先加盖省局印章的行政许可法定文书,并根据需要向市地局发放。
(二)市地局独立承担、直接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初步受理、现场审查、审查批准等工作,对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直接颁发加盖省局印章的行政许可法定文书。市地局每月要向省局相关处室报送委托行政许可项目档案复印件。
(三)市地局要加强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建立行政许可项目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行政许可项目审定工作,具体承办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附件: 1、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2、分管局长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
3、委托市(地)局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
附件1:
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1、危险化学品(中央驻省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的许可项目;国务院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跨市地项目)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
2、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
3、危险化学品(中央驻省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的许可项目;国务院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跨市地项目)
4、烟花爆竹(原则不再新批)
三、安全许可证
5、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中央驻省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的许可项目)
四、生产许可证
6、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央驻省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的许可项目;国务院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五、经营许可证
7、剧毒危险化学品(中央驻省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的许可项目;国务院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六、资质认定
8、安全评价机构(甲级初审、乙级终审)
9、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
10、安全培训机构(三、四级)
11、矿山(非煤)救护队(三、四级)
附件2:
分管局长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1、危险化学品(除局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批范围以外的省重点监管企业项目)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
2、非煤矿山(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生产服务企业、五等尾矿库和除采石场以外的露天矿山)
3、危险化学品(除局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批范围以外的其它项目)
三、生产许可证
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局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批范围以外的其它项目)
四、经营许可证
5、剧毒危险化学品(除局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批范围以外的其它项目)
附件3:
委托市(地)局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采水、采土、采砂、露天采石场)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含剧毒危险化学品项目)
3、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原则不再新批)
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