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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

增加对省直各部门、行业、社团日常修志和编撰年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行备案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地方志发展规划、编纂方案和业务规程。

(二)组织编纂《湖北省志》,领导、协调、督促省志各承编单位的编纂工作;指导省直各部门、行业、社团日常修志工作,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指导市、县地方志书编纂工作,终审市(州)地方志书,并对县级地方志书实行备案审查。

(四)组织编撰《湖北年鉴》;指导市、县地方综合年鉴工作,指导省直各部门、行业、社团编撰年鉴工作,并实行备案管理。

(五)收集、保管、整理、开发利用地方志文献和省情资料;充实地方志数据库,向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地方志资料,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六)挖掘传统文化,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七)负责地方志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组织协调起草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干部人事、文秘档案、保密机要、信访保卫、财务审计、老干后勤、出版发行、文明创建、综合治理、会务接待等工作。

(二)省志工作处(市县志工作处)。

组织拟订《湖北省志》编纂方案,领导、协调、督促省志各承编单位的编纂工作;负责组织《湖北省志》的总纂、编审工作;指导审定省级专业志和部门志的编写工作并实行备案管理;负责指导市、县地方志书编纂工作,终审市(州)地方志书,备案审查县级地方志书;负责全省修志人员培训;整理旧志,开展业务交流。

(三)年鉴工作处。

组织编辑《湖北年鉴》;指导市、县地方综合年鉴工作并实行备案管理;指导省直各部门、行业、社团年鉴编辑工作并实行备案管理;组织业务研讨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省情资料信息工作处。

负责本省地情资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开发利用;指导《湖北省志》各专志和市县志的资料工作,收藏地方志书和地方文献;利用地方志、地方文献进行省情综合研究,编纂湖北省情资料,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全省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管理地方志数据库,主办、维护湖北省地情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及湖北方志网;对外开展地方志文化宣传交流,培训地方志资料管理人员。

四、人员编制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3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正处级领导职数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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