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六)改革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省和市州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结构。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完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加强对乡镇财政管理和村级财务会计管理的指导。
(七)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和跟踪问效制度。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财政税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级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二)拟订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级调整预算和省级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省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全省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定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起草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授权,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和审批地方性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审核、汇总编制省级和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参与全省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省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专户。
(十一)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和执行基本管理制度。负责省政府债券的举借、发行、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指导市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监管国债市场。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省级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管理财政监督检查派出机构。
(十四)负责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十五)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稿起草、信息、新闻、保密安全、信访等工作;承担财税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湖北财政年鉴》编撰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审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拟订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制度,组织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监管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管理全省财政票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
(三)法规税政处。
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条款的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财政普法工作;承担财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通过税收调节全省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中长期税收计划;参与税制改革方案、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和拟订工作,研究提出地方性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建议,组织起草实施办法;负责审核地方税收减免、退税等方面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涉及税务、海关等部门的税收执法事宜;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四)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省级预算调整事宜;承担省级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审核汇总工作;负责省本级非税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承担省级预算指标管理工作;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的建议,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的监控管理机制;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拟订全省地方税务经费政策,承担税务部门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地方国防方面财务和资金有关管理工作;编制和组织执行全省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承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管理和用汇审批工作。
(五)国库处。
承担全省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执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拟订配套实施意见;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全省财政专户和省级预算单位账户;负责财政决算及省级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测算、拨付以及省对下财政性资金调度;办理省级收入退库。
(六)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出差和会议饭店定点管理有关工作。
(七)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经济建设处。
承担发展改革、交通、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地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管理资源性资产权益;牵头协调与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和项目安排。
(九)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农村财政财务处(省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
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和财政所有关工作;指导、管理村级财务和会计工作,指导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有关基金、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参与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一)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移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地方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负责省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汇总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二)企业处。
承担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拟订有关财政性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承担中央三峡库区后续规划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金融处(政策性金融贷款办公室)。
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承担省政府外债信用评级工作;承担国债发行、兑付和国债市场监管工作。拟订政策性金融贷款项目建设计划;指导各级财政部门的政策性金融贷款管理工作;承担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商贸处。
承担商务、粮食、供销、贸促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内外贸流通及供销、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重要生产生活资料专项储备等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全省粮食风险基金。
(十五)国际处。
研究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国际多边和双边财经合作事宜;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担保及与上述贷款配套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的申报、前期准备、评估谈判、转贷(赠)及偿还工作,监管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六)会计处。
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研究提出全省会计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负责省级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指导全省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及省会计学会、协会的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处(对外使用“湖北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名称)。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牵头负责全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派驻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业务工作。
(十八)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项目实施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和检查验收工作。
(十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绩效评价处)。
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指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管理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及资产收益征管;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政策和制度,拟订绩效评价标准、方法和规程,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十)政府采购管理处(省政府采购办公室)。
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拟订全省政府采购监管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拟订全省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参与编制、审核、批复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审核下达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确定省级政府采购方式,审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全省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组织工作;办理全省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二十一)信息处。
拟订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推进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承担省级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编制年度省级财政信息化建设经费预算;组织开展财政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服务及培训工作。
(二十二)投资评审处。
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和省级年度投资评审计划;组织开展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预、决算评审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参与工程验收工作;承担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编制年度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预算,管理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
(二十三)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承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组、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组和乡镇配套改革组。综合组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参与农村配套改革政策性研究。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组负责研究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工作。乡镇配套改革组负责研究乡镇配套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乡镇配套改革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95名(含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1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政策性金融贷款办公室主任1名,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处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7名。
五、其他事项
(一)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授予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省财政厅负责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会同省级税务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级税务部门具体起草税收行政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这些事项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级税务部门共同上报和下发。省级税务部门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厅备案。
(二)省财政厅派驻襄樊市、十堰市、宜昌市、荆州市、孝感市、咸宁市、鄂州市、黄石市、荆门市、黄冈市、随州市、恩施州12个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共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5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三)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