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粮食应急预案
【颁发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09]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和《清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争购或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原则,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
1.2.1 省级(ⅱ级):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1.2.2 市级(ⅲ级):两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三种情况: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
1.2.2.1 紧张状态: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30%以上。
1.2.2.2 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集中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1.2.2.3 特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1.2.3 县级(ⅳ级):县(市、区)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4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县级(ⅳ级)以下粮食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在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国家、省或市制订专项预案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形成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要做好保障粮食应急供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应急,战时应战,日常工作和应急应战工作结合起来,并加强培训演练。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能
为加强领导,成立清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分管发改和粮食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包括:市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办、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清远市分行、市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
指挥部职责:
(1)建议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启动或终止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或终止实施ⅲ级应急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报。
(5)完成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指挥部指示,联系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相关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市财政局核定市本级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5)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市物价局等单位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2)市经贸局、市交通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调运和供应的需要。
(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畅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及时处理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
(4)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核定救济对象和范围,组织应急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或增加粮食生产,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7)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消费等情况。
(8)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9)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0)市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1)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农业发展银行清远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市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落实市级储备粮的调拨、加工、供应以及采购等工作。
(14)其他有关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
2.4 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不能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应立即提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市、本省和国内外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并落实相关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流通、价格、质量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发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同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 先期处置
3.3.1 县级(ⅳ级)先期处置
上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机构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保障粮食供应,平抑粮食价格,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必要时,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2 市级(ⅲ级)先期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指挥部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当监测、收集、接收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应召集成员单位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根据会商分析结果,及时部署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提前采取相应的先期处理措施,做好舆论信息引导和监督,及时发布正面信息稳定局势。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4.1.1 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确认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启动同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作出应急反应,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市指挥部确认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即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ⅲ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作出应急反应,并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3 出现省级(ⅱ级)应急状态,市指挥部根据省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完成其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4.2 省级(ⅱ级)应急响应
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4.2.1 24小时监测本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4.2.2 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2.3 迅速执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两小时),请示启动ⅲ级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市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上报有关情况,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2 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必要时,指挥部成员集中办公。
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4.3.2.1 当确认出现紧张状态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增加商品库存粮食市场投放量。组织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由应急运输企业运送应急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和军事行动的粮油供应。
(2)组织粮源采购,确保粮食供给。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积极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区域内和跨地区粮食采购安排,协调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5)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4.3.2.2 当确认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4.3.2.1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资金安排、补贴来源,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组织实施。
(2)实施粮食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由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3.2.3 当确认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4.3.2.1、4.3.2.2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有效缓解粮食紧急状态时,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2)实行价格干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主要粮食价格应急干预预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3)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5)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单位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尽快恢复粮食生产。
4.3.3 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市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订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商有关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3.4 在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迅速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2)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 24小时监测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动态,每天11时、16时前,要将粮食市场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3.5 当粮食应急状态持续升级并超出本市的处置能力时,市指挥部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级(ⅱ级)粮食应急响应。
4.4 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4.4.1 县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加强监管,稳定粮食市场。必要时,应及时动用本级储备粮调控市场。要做好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每天16时前,将粮食市场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意见等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4.2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事发地县(市、区)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报告后,要立即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通报。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分析市场形势,指导事发地县(市、区)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处理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4.4.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做好各项粮食应急准备工作。
4.4.4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粮食应急状态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提请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
4.5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或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在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终止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并做好有关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体系
5.1.1 “储粮于田”和“储粮于民”,夯实粮食物质保障基础。构建稳定的粮食生产支撑体系,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确保我市必要的粮食自给率。引导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提高储粮意识和能力,以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适当储存粮食,提高抵御粮食风险、确保家庭粮食安全的能力;以理性、文明、节约的理念消费粮食,强化爱粮惜粮意识,提高粮食消费的效率和质量。
5.1.2 “储粮于政府”,充实和优化各级政府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和充实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各级政府要按“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市区、县城适当提高成品粮的储备比例,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在确保储备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用粮企业的经营储备情况,探索储备粮动态储备的有效方式。
5.1.3 “储粮于企”,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1.4 “储粮于钱”,确保粮食应急调控所需的保障基金。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当本市粮食实物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及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到省外采购或进口粮食,将货币储备转化为粮食实物,保证市场供应。
5.1.5 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通过与粮食主产区政府间、企业间签订粮食购销协议,加强与外省粮油经贸和技术合作,形成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省级(ⅱ级)和市级(ⅲ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市和相关县(市、区)应急网络承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联系、掌握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5.2.2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要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定应急粮食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必须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有关重大经营动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粮食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每个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指定与行政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加工、供应、运输企业。应急指定企业名单,要逐级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对应急指定企业,可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授予牌匾,作为承担市粮食应急任务指定企业。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定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理
6.1 评估和改进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社会应急物资的补偿等,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6.2.2 农业发展银行清远市分行会同市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对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进行清算、收回。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采购等措施补充商业库存,并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
(4)有其他突出贡献。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省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或擅自变更应急任务内容。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5)粮食经营者不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粮食最高库存标准。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实际情况,制订、完善本级和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清远市粮食应急预案》(清府办〔200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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