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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汕价[2009]256号)


【颁发部门】 汕头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汕价[2009]2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9〕256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近期,由于冬季用气需求增加,全省液化气进口气成本和国产气批发价格整体上升,造成市场气价继续上升。为缓解进货成本上升的矛盾,保障市场正常供应,市物价局决定从12月9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91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96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64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19.3元(12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9.1元),老用户每立方17.3元(12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7.1元)。

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2009年12月22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1、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2、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自2009年12月9日起执行)

 

中准价

(元)

下浮6%

备注

15公斤瓶装(净重14.5 公斤/瓶)

96

9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10公斤瓶装(净重9.5 公斤/瓶)

64

60


说明:1、在上述中准价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销售价。
2、本表所指汕头中心城区范围为金平、龙湖、濠江区。

附件2: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自2009年12月9日起执行)

 

居民新用户

价格(元)

老用户

备注

优惠价格

优惠办法

管道液化石油气(立方米)

19.3

17.3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300立方予以每立方2元的气价优惠。

12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新老用户分别为19.1元和17.1元。

管道天然气(立方米)

4.3

3.7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1000立方予以每立方0.6元的气价优惠。

暂按汕价〔2009〕96号执行不动


说明:1、工商等其它用气暂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今后视情况变化再予以调整。
2、老用户范围指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用的用户,其余为新用户。
3、老用户在上述优惠期内优惠气量用满的,其优惠自行取消,并统一按公布的新用户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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