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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注销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长乐分所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闽司[2009]3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注销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长乐分所的批复
(闽司〔2009〕330号)


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长乐分所:

你所报送的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长乐分所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 经审核,同意注销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长乐分所。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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