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门户网站频道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吉林专员办
【发文字号】 财驻吉监办[200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吉林专员办”)政务公开,加强吉林专员办门户网站频道建设,保障门户网站安全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财办发[2008]56号)、《财政部政务公开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财监[2006]16号)和《财政部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财办发[2008]56号),结合吉林专员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门户网站域名命名规定》有关规定,吉林专员办网站频道网址为http://www.mof.gov.cn/bennyzhu/。吉林专员办门户网站是位于财政部门户网站下的一个频道,除此以外,我办任何处室和个人不能自行建设独立于财政部门户网站之外的任何互联网网站。
第三条 吉林专员办门户网站栏目包括“专员办概况”、“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办事指南”、“财政检查”、“监管事项”、“廉政建设”等专员办统一设定栏目,并按照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适时创设新栏目或调整栏目设置,全面、准确、权威、及时发布信息内容。
第四条 门户网站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门户网站进行链接,也不得从事与专员办门户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 严禁在门户网站上传送、制作、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利用电子邮箱传输涉密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财政部和吉林专员办形象的信息,以及宣扬、保留。色情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授权,我办负责组织本办外网频道建设和内容维护工作。须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频道内容维护,并设立一名电子政务联络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我办频道栏目建设和内容审核维护工作。各处室分别设立一名联络员,协助提供或上传本处室政务信息内容。
第七条 办公室是我办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门户网站的统一规划、内容管理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我办门户网站发展规划,提出网站建设意见。
2、加强与财政部办公厅电子政务处的沟通协调,按照规划意见调整门户网站栏目。
3、对各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4、对我办门户网站各频道栏目信息进行审核。
5、制定和完善我办门户网站频道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开展考核工作。
第八条 办电子政务联络员要加强与财政部办公厅电子政务处的沟通与协调,主要负责组织我办频道的信息发布和维护更新,复核各处室上传的信息,并及时推送前台对外发布,以及向财政部办公厅提出我办频道建设、栏目调整和账户变更等需求。各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协助提供或上传符合政务公开要求的业务信息,同时将办领导批示签报交办电子政务联络员处备案。
第九条 电子政务联络员务必妥善保管财政部办公厅为我办开设门户网站信息加载权限的用户名和口令,并注意经常变更口令。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1、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包括内部处室设置、职责权限及其变动情况,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时间,处室办公电话,网站网址,电子邮箱地址等。
2、监管事项和依据。包括监管工作事项、办事依据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等。
3、具体监管事项职责和程序。包括开展检查(核查)和日常监管的工作职责,相关操作规程、办理时限、办事程序、岗位责任人姓名、办公电话,相关单位(人)办事时须准备的文件材料要求等。
4、监督投诉办法。包括监管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服务承诺、专员办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和不当行为的投诉及追究办法、举行听证会和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箱、受诉负责人姓名及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及反馈方式等。
5、机关公务员招考事项。包括招考的职位、条件及考试录用程序等。
第十一条 以下政务信息不得公开或免予公开:
1、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取得的信息;
3、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4、财政保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5、与刑事及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诉讼公平的信息;
6、公开后可能给社会经济领域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7、机关内部研究、建议、讨论工作或者正在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以及纯粹的机关内部管理规定与事务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主动公开和不(免)予公开之外的政府财政信息,如针对特定主体的政府财政信息,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财政信息,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等,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四章 政务信息发布程序
第十三条 我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在门户网站公布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公文公开形式的确定。我办发文稿纸设“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类信息公开选项,信息公开原则上由各拟办处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该处室负责人审定。涉及重大政策调整或者敏感事项的公文,由各处室报办领导审定,是否以及采取何种形式对外公开。联合发文由主办单位提出信息公开选项建议,经征求联合发文单位同意后确定。
如果未选择信息公开选项,办公室核稿时将予以退回。公文印制时,应将信息公开选项登记入发文目录中。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实行“初审、复审、审批”三级审批制。一般审批程序如下:
1、处室初审。经办人员提出外网信息公开申请,填写《吉林专员办门户网站频道内容公开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报本处室负责人审核。
2、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分三个环节,依次为保密员保密审查、文秘审核和办公室主任复核。
3、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分两个环节,依次为分管副组长审核、组长审定,签署批准意见。
我办把握不准的信息,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审定是否上网发布。发布敏感财政数据,应与财政部统一口径。
第十六条 我办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对外公开财政部统一布置开展检查(核查)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在门户网站公布自行开展检查(核查)的情况、检查结论、处理决定以及日常审核审批结果时,必须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公文公开程序和要求:
1、我办制发的信息公开选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应在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办公室文印要在文件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无误的公文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提交我办电子政务联络员,由后者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办理审批程序,及时准确上载到门户网站有关栏目和财政部政府选项公开填报系统。
第十八条 非公文政务公开信息的公开程序和要求:
公文之外的其他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经信息产生或信息汇总处室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后,由该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负责将信息及时上载到门户网站相应频道,同时将领导批示的审批表提交我办电子政务联络员备案。经我办电子政务联络员在网站后台审核通过后,及时将信息推送到网站前台发布。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发生变更的,原申请公开处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务信息,并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审批手续和发布变更信息。
第二十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失效的,原申请公开处室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规定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息公开审批手续,将信息下网或将原信息注明已失效。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网站、媒体新闻应当注明来源。
第五章 频道栏目和热点专栏管理
第二十二条 门户网站频道栏目管理由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处室共同建设。
第二十三条 我办门户网站频道栏目的增设和调整、开通新的业务、新增网站链接,均由办公室统一报财政部办公厅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四条 热点专栏内容主要反映财政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的召开、重大工作安排、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财政的热点问题等,充分展示有关工作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进展和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可根据业务归口,申请在门户网站增设热点专栏,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报财政部办公厅批准同意后统一设置。各处室负责申办栏目的内容上传、申报审批工作。办公室负责后台审核,并依据各处室提交备案的办领导批示审批表进行对外发布。
第六章 网站栏目内容保障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目前我办门户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主要以办公室和办电子政务联络员为主。按照今后门户网站频道建设需要,将研究建立进一步鼓励各处室积极参与、共同建设的良好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门户网站内容考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专员办网站建设情况按照每月频道点击率考评。为提高考评排名,加强网站建设,提出以下要求:
1、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原则上要求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以内上网,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各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应经常点击查看门户网站内容,检查与本处室业务相关的栏目信息,是否存在异常、空栏、错误信息等。并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办电子政务处协助解决。
3、我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定期对门户网站栏目内容进行审查,如存在门户网站页面内容错误且造成不良影响、无特殊原因长时间不更新网站内容的,对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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