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保障发展规划(2006-2010)
【颁发部门】 滁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滁政[200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滁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切实加强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指导,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遵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依据《滁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滁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5-2010)》、《滁州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滁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滁州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规划的适用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包括琅琊区,南谯区的腰铺镇、乌衣镇、沙河镇、大王办事处、南谯办事处),适用区域依据滁城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四条 本规划坚持立足滁州市实情,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实施规划的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规划说明。
第二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状。截至到2005年年底,滁州市城市居民为37.3万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337元,人均gdp为22000元,人均住房面积为27.9平方米;城市低收入家庭约16000户,总人数47520人,人均可支配收入5396元,其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415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为1772户,总人数为5263人。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需求约10万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资金需求约500万元,经济适用住房需求约56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八条 2007年年底前,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要实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滁州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力争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第四章 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九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一)建设总量约为66万平方米,约11500套,其中廉租住房约10万平方米,约2300套;经济适用住房约56万平方米,约9300套。
(二)建设区域指引:主要分布在创业路西侧、紫薇路与花山路交叉口的西侧、城东纬四路南和扬子路北、会峰路与凤阳路交叉口的北侧、会峰路与丰乐路南侧,以及在其它区域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总量10%-15%的比例配建。
(三)建设标准: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四)建设年度指引(见表一)
表一:规划期内建设年度指引
建设面积单位:万平方米
| 年度 | 廉租住房面 积 | 经济适用住房面 积 | 合计 | 建设区域 |
| 2006 | 1.0 | 5.3 | 6.3 | 丰乐山庄、创业路、南谯路 |
| 2007 | 1.5 | 5.7 | 7.2 | 创业路、开发区 |
| 2008 | 2.0 | 12.1 | 14.1 | 按新建住宅面积10-20%配建或集中建设 |
| 2009 | 2.5 | 14.8 | 17.3 | 按新建住宅面积10-20%配建或集中建设 |
| 2010 | 3.0 | 18.1 | 21.1 | 按新建住宅面积10-20%配建或集中建设 |
| 合计 | 10 | 56 | 66 | |
(五)其他供应方式:除集中新建外,通过配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增加供应量。
第十条 廉租住房补贴:
(一)廉租住房补贴总量。规划期内每年发放约600户廉租住房补贴。
(二)廉租住房补贴标准。规划期内廉租住房补贴标准2007年按补差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以后每年租赁补贴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重新核算。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十一条 土地供应总量: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原则,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总量约为46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用地供应年度指引(见表二)
表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土地面积单位:万平方米
| 年度 | 廉租住房用 地 | 经济适用住房用 地 | 合计 | 供应区域 |
| 2006 | 0.68 | 3.62 | 4.3 | 创业路、丰乐路、南谯路 |
| 2007 | 1.03 | 3.97 | 5 | 按规划需求配建或集中建设 |
| 2008 | 1.37 | 8.63 | 10 | 按规划需求配建或集中建设 |
| 2009 | 1.72 | 10.28 | 12 | 按规划需求配建或集中建设 |
| 2010 | 2.06 | 12.54 | 14.6 | 按规划需求配建或集中建设 |
| 合计 | 6.86 | 39.04 | 45.90 | |
第六章 资金筹措
第十三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租赁住房补贴等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财政预算: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该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四)社会捐赠;
(五)上级财政专项拨款。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章 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总体安排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年度安排:
2007年,水银庄东西片、丰乐南路雕塑“翔”地块、人民广场西侧宝塔松地块;
2008年,原军分区40号至一附小学地块、内城河沿岸地块、原滁州剧院、报社印刷厂地块、二纺机地块等;
2009年,北湖周边地块、南湖西区地块等;
2010年,东关居民区、东大街南侧地块等。
第八章 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目标(见表三)
年度计划目标说明:
(一)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保障标准:2007年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到“十一五”末,住房困难标准将逐步过渡到人均不足13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套型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到2010年年底前,规划建设9330套。
表三:年度计划指标
| 年度 | 家庭住房标准小于(平方米/人) | 提供廉租住房 | 提供经济适用房 | 补贴资金量(万元) | 总资金需求量(万元)(不含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 |
| 面积(万平方米) | 户数 | 面积(万平方米) | 户数 | 财政预算 |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 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 小计 |
| 2006 | 10 | 1.0 | 270 | 5.3 | 880 | 0 | | 150 | | 150 |
| 2007 | 10 | 1.5 | 406 | 5.7 | 950 | 100 | 100 | 350 | 850 | 1300 |
| 2008 | 10 | 2.0 | 440 | 12.1 | 2020 | 100 | 250 | 450 | 1000 | 1700 |
| 2009 | 13 | 2.5 | 550 | 14.8 | 2460 | 120 | 370 | 550 | 1200 | 2120 |
| 2010 | 13 | 3.0 | 660 | 18.1 | 3020 | 150 | 450 | 650 | 1450 | 2550 |
第九章 规划的实施及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将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民生工程,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落实相应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第二十条 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加强各级之间的政策传递和沟通,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级部门的管理责任。建设、发改、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和房产、物价、税务等部门积极配合、协力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强化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发展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二十四条 加强发展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发展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源的档案管理,建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完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落实发展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发展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完善发展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滁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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