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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09]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环办[2009]64号)


各市 、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环保标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大环保标志发放宣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是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使群众理解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二、明确环保标志核发范围。请各地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范围是在湖北省登记的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

三、落实工作职责。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机动车环保年检检验机构的委托,组织对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印制核发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制定环保标志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并制定实施方案,于12月10日前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五、开展试点工作。各城市环保年检检测可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实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社会化营运管理试点,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并将试点方案报省厅备案。

六、建立环保标志核发档案。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在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填写《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登记表》(见附件)建立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原始档案备查。

七、应当做好标志发放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的逐级上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须按规定内容(见《规定》附三)报送。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每年6月25日和12月20日前要分别向省环境保护厅上报本辖区半年和年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情况信息,省环境保护厅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

八、加强标志核发人员的业务培训。省、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和标志核发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学习提高管理人员和标志核发人员的环保标志核发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

联 系 人:省环保厅污控处 朱近

联系电话:87167103

电子邮箱:zj@hbepb.gov.cn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
湖北省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登记表

核发单位 :年 月 日

 

 

 

车牌号码

 

燃料类型

车辆型号

 

汽油

 

lpg

 

双燃料

 

柴油

 

cng

 

其他

 

发动机号码

 

车架

号码

 

总 质 量

千克

核定

载客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行驶里程

万公里

车主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政编码

 

 

办理人签名

 

审核部门填

标志类别

绿色

 

黄色

 

环保年检是否合格

 

标志编号

 

标志核发日期

标志有

效期至

 

标志

首发登记

 

标志

换发登记

 

标志

补发登记

 

排排放标准

0/国

 

核核发人

 

ⅰ/国

 

ⅱ/国

 

ⅲ/国

 

ⅳ/国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燃料类型、标志类型、排放标准、标志登记栏可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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