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绵府办发[2009]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报送的小额贷公司申请材料组织复审;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实施细则并督促其落实。

第二条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管理。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宣传引导,搞好风险提示,强化行业监管,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审核县市区、园区报送的筹建申请和相关材料;指导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机制,审查风险处置措施并督促落实;指导建立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受理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市区、园区开展业务的申请,协调跨区经营所在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做好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风险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与小额贷款公司、委托银行签订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托管、贷款支付的三方协议,并督促委托银行监督支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备工作进行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审批。接受经营中单户贷款余额超过20万元的报备。每年度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较高业务资质的诚信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并可根据监管需要进行专项审计,重点关注有无资本金、贷少还多、从无贷款帐户划入资金、贷款利率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等情形。按照《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川府金发〔2009〕5号)的要求,定期接受和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条 财政、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金融业务增项,由批准部门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

财政部门负责对国有或国有法人股入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在设立、变更、注销时比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对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工商部门按照《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验收合格并经市政府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实行动态监督管理,防止其抽逃资本金;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市级金融主管部门的提请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洗钱、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收贷、金融诈骗等案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负责接收当地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融资信息,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市、县两级人民银行按属地管理原则,按月报送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绵阳银监分局牵头做好防止非法集资等工作,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信息并跟踪监督其使用情况。

第五条 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并与市政府金融办签订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书。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指定一个工作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单位,并充实工作力量,切实履行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等职责。

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对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核查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信用状况、有无犯罪等不良记录,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严禁股东集合自然人资金入股。

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承担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执照的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银监会的分支(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主管部门要定期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信息,定期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按年度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逐个公司形成经营及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政府金融办。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日常监管与风险处置制度。所指定的主管部门要随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股权质押等情况。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状况,主管部门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可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的,应及时报告市金融办,由其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的,应及时提出解散或关闭的书面意见报市政府金融办。

第七条 对违反《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防范风险;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政府金融办协调相关部门对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向“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未经金融业务(含中间业务)增项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努力使“三农”贷款的占比达到60%以上。发放单户贷款余额超过20万元的需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备。单一自然人贷款余额在50万元以下,单户企业贷款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两项贷款余额超过前述上限的,由市政府金融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的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公布基准利率的4倍,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利率浮动幅度应按市场原则自行确定,严禁发放或变相发放高利贷。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均需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司公民信息和征信系统。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须委托一家银行进行托管,在试点期间绵阳市商业银行为市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银行。公司的贷款本金、利息均应通过委托银行帐户转帐处理。委托银行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并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结算进行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有虚假注资、抽逃资本金、非法集资与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委托银行一旦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帐户资金异常变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金融办。

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贷款关系的客户须在委托银行开立结算帐户或办理银行卡进行贷款业务的所有资金清算。贷款方故意进行的帐户外资金清算属违规经营,客户有权拒绝。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不得向其股东及股东关联人发放贷款。严禁使用违法手段催收贷款,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比照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并计提呆帐准备,及时冲坏帐,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现金,严禁洗钱。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报表、报告等资料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严禁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资料信息。对隐瞒不良资产和做假帐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及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净额3%及以上的呆滞贷款,要及时召开董事会进行处置。具体处置办法和程序由小额贷款公司决定。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协调组织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处置,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管理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