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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黑建安[2009]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通知
(黑建安[2009]46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加大,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数量不断增加,塔式起重机事故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一些使用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甚至个别施工现场随意加大塔式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及未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等。由于监控手段落后,没有及时预警隐患、提示风险,导致事故发生,同时,也难以对多数事故原因做出准确判定。为了加强对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切实控制塔式起重机运行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消除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3月1起,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应按《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的要求,配置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费用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同时,为进行统一、高效管理,建立远程监控管理平台。
新购置的塔式起重机应配置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在用的塔机应按规定配置,否则,不予验收、备案,不得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全省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建立统一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工作方案
2、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及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应具备的功能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全省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
装置建立统一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以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任务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建立全省联网的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实现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三、实施步骤
(一)平台部署阶段(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各地应在2010年3月15日前完成本地塔机安全监控管理平台搭建和调试;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全省统一联网和调试。
(二)系统安装应用第一阶段(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全省所有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全部安装使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并以无线方式与远程监控平台联网。

四、有关要求
(一)新出厂塔式起重机和外省进入我省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并在塔机整体安装后与远程监控平台联网,否则不予办理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二)在用塔式起重机应在规定时间内安装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并与远程监控平台联网。
(四)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使用、维护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与安装单位联系。
(五)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产品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备案。
(六)安装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时,不得对原有塔式起重机结构进行改动或改造。
(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根据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提示信息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五、领导组织
为确保本项工作有序开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全省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暨建立远程监控管理平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项工作。
组 长:
李文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厅长
副组长:
闫 琪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站站长
成 员:
高立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处长
马 良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造价站站长
尹庆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招标站站长
王公山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站站长
崔海涛 黑龙江天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站,负责综合协调及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站站长闫琪担任。

附件2: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及远程监控
管理平台应具备的功能

一、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功能,满足在建筑施工工地-20℃-60℃工作环境及雨雪天气正常工作要求,同时系统装置应具有良好的抗环境干扰能力。

二、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采用开放性架构,以无线方式与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联网,通过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对塔机运行安全的工况参数实现远程实时动态监控,对违规操作实现实时远程报警,并能通过自动触发报警手机短信或电话语音对违规操作实现实时远程告知。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应能够完整存储塔机全部运行记录历史数据和违规操作报警信息,同时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综合条件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查询和统计分析结果可方便地输出为书面报表和excel电子文档。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的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应支持全省各地统一联网,实现全省塔机运行安全监控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智能防碰撞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群塔干涉作业以及塔机与周围物体干涉作业条件下的防碰撞监测、预警和报警功能。

四、现场声光预警、报警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声光预警、报警功能。通过蜂鸣器和报警灯,在塔机工作参数达到额定能力的90%以上时,向司机发出断续的声光预警,在塔机工作参数达到额定能力的100%以上时,装置应能发出连续清晰的声光报警,且只有在降低到额定工作能力100%以内、90%以内时,报警、预警才能解除。上述工作参数和对应的额定参数至少应包括起重重量、起重力矩和环境风速。

五、显示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显示功能。系统同时以清晰形象的图形和字符方式向司机显示塔机当前平面、空间位置和主要工作参数、额定参数。主要工作参数至少应包含当前工作幅度、起重重量、起重力矩和工作环境风速;额定参数至少应包含幅度及对应的额定起重重量和额定起重力矩、限制风速、起升倍率和塔机臂长。显示精度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5%。

六、数据存储及保护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够向远程监控平台实时传输运行数据和报警信息,监控平台数据库完整存储全部历史数据。此外,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现场至少应以加密方式存储最近1.6×10000 个工作循环的运行数据。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结构不应预留外露usb接口或以太网口,防止数据被以优盘或网线等不安全接入方式非法读写或篡改。

七、工作环境风速监测、预警和报警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应具备工作环境风速监测功能,并当风速大于工作允许风速时,能发出停止作业的预警和报警。

八、便捷的适用性设置功能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便捷的适用性设置功能,确保技术参数与塔机固有技术参数相符,能够方便地安装在各种厂家生产的各种型号塔机上并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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