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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颁发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石柱府办发[2009]2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9〕2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进公共安全学科和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对突发事件的研究和决策水平,增强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成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第一批专家组成员32名,涉及四大类22个领域。其中,自然灾害类7名,事故灾难类11名,公共卫生类10名,社会安全类4名。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3名,每组设1名召集人。

附件: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名单

2.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名单

一、组长、副组长

组 长:
罗腾富 县安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副组长:
马 鹰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白晓云 县交通局副局长、工程师

黄利光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二、成员

(一)自然灾害类

荣 瑞(召集人)县气象局局长

谭发祥 县水务局高级工程师

冉海波 县国土房管局地质高级工程师

肖 勇 县农业局农技站高级农艺师

谭文祥 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主任、工程师

周万良 县林业局造林绿化科科长、工程师

闫德龙 县地震监测站站长

(二)事故灾难类

马 鹰(召集人)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白晓云 县交通局副局长、工程师

罗腾富 县安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黄利光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邓学华 县质监站副站长、高级工程师

田座银 县质监局特监科科长

周强明 县地方海事处副处长

况 忠 中国电信石柱分公司副总经理、工程师

苏 光 县供电公司安保部主任

陈 波 县给排水公司董事、工程师

汪双星 民生燃气公司副总经理

(三)公共卫生类

向成容(召集人)县卫生局应急办主任

汪祥武 县药监局监察室主任、主治医师

冉瑞文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魏大云 县疾控制中心主任、主管医师

邓明浩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周海东 县中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陆春龙 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主治医师

刘建明 县中医院门诊部主任、副主任医师

宦小芳 县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主管护师

马学祥 县畜牧局高级兽医师

(四)社会安全类

毛达春(召集人)县公安局副政委

冯红卫 县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谭贵东 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师

吴少杰 县物价所副所长、注册价格鉴证师

附件2: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促进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成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为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调查,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三)参与应急预案评审、演练和评估。

(四)为应急平台和应急管理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五)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有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办理县政府或县政府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共4个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3名。专家组下分类成立应急管理专家小组,每个小组设1名召集人。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在本行业、本领域、本专业具备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热爱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感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要求推荐专业领域及相应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由县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以县政府名义颁发聘书,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每届3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续聘需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家组成员,应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择时召开一次专家组成员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建立专家组信息通报机制。

以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究意见、评审结果、论证结论等,由县政府应急办报送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阅。

第十条 专家组内部应按照本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应积极主动开展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专家组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县政府应急办承担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政府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工作经费预算,经批准后,由县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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