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铜仁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铜仁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铜仁市城市居民用水价格的报告》(铜地价呈〔2009〕14号)收悉。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受我局委托,你局依法组织召开了铜仁市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会,征求了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使用和铜仁市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铜仁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

铜仁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10元/立方米(含税)。

二、对低收入群体采取减征措施。

为减轻调价对铜仁市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城镇低保户每户月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的,按原价格1.60元/立方米执行;月用水量超出5立方米的,超出水量部分按调整后的2.10元/立方米执行。

三、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工作。

你局要督促铜仁市供水总公司按照《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加快供水覆盖区域内“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为推进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改革、切实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创造条件。加强对“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的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一户一表”改造中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四、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你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督促铜仁市供水总公司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供水效益,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优质供水。

五、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要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消费者和有关部门了解当前供水企业面临的困难,以及确保供水企业实现良性运行对保障铜仁市城市供水安全、优质的重要性,宣传对低收入群体的照顾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铜仁市水价调整和改革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水价调整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六、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12月20日起的用水量开始执行。

二οο九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