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龙湖地区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郑价公函〔2009〕24号)
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制定龙湖地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郑燃股[2009]12号)收悉。根据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出具的《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龙湖服务站压缩天然气成本监审报告》(郑价成本监审[2009] 第17号),考虑龙湖地区天然气发展实际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龙湖地区民用天然气(含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继续试行每立方米2.30元,试行期一年。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龙湖地区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郑价公函〔200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