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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龙湖地区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郑价公函[2009]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龙湖地区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郑价公函〔2009〕24号)


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制定龙湖地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郑燃股[2009]12号)收悉。根据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出具的《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龙湖服务站压缩天然气成本监审报告》(郑价成本监审[2009] 第17号),考虑龙湖地区天然气发展实际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龙湖地区民用天然气(含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继续试行每立方米2.30元,试行期一年。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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