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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村[2009]6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冀建村〔2009〕652号)


石家庄、承德、秦皇岛、保定、衡水、邢台、邯郸市建设局,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家口市规划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村函[2009]95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把信息系统作为工作基础。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制度,推进农户档案信息化,是保障农村危房改造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要求,各试点市、县有关部门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档案信息数据的汇总、录入和上报等工作,保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工作规范运行。

二、充分利用,把信息系统作为管理平台。各市、县要通过系统数据,经常分析录入速度、录入质量,发现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发挥信息系统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信息系统使用中的技术维护。初始化密码尽快修改,尤其是县、乡镇级用户,作为数据录入的直接责任人,更要注意密码及相关数据的保护;为方便工作联系,各用户要补充完善系统中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各地要注意总结系统使用和管理中的经验,并与其他市县进行交流,共同提高系统的使用效果。

三、加强统计,把信息系统作为工作考核依据。目前,我省农村危房改造户确定及信息录入已基本完成,但仍需进行竣工工程的录入、可疑数据的修改等细致工作。下一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继续依托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的分析、汇总,把系统管理信息作为考核有关市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并探寻农村危房改造的特点及工作规律,为今后政策制定和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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