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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9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问题的通告


【颁发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通[2009]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9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问题的通告
(郑政通〔2009〕37号)


2009年9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9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9〕654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2.2931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9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文化路西、少林路南、同庆路东、杭州路北。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金水区庙李镇:琉璃寺村22.2931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9年12月11日至2009年12月24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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