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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粤地税函[2009]9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通知
(粤地税函〔2009〕95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984号)转发给你们,《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新的收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同时,该发票的成本价调整为3.1元/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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