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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生产需要,维护农民利益,制定长春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一、淡季储备原则

我市化肥淡季储备,按照企业储备、政府扶持、市场运作、企业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由市政府委托化肥承储企业在淡季储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场销售。

二、化肥淡储管理

市农委负责全市化肥淡季储备监督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县(市)、区按标准推荐、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确定化肥淡储品种和数量;负责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监督指导。

三、承储企业确定标准

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核准,具有相应的化肥经营资格和承储能力。

(二)淡储区域内近3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淡储标的量。

(三)具有与化肥淡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四)银行和经营信誉良好。

承储企业申报程序:

生产经营企业自愿申请,县(市)、区初审,报市农委核准。

企业被核准为承储企业后,可享受相关政策。

四、化肥淡储规模

化肥淡季储备的品种和数量,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在市农委的指导下,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储备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承储企业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适当调整淡储起止时间。

五、承储企业义务

经核准后,承储企业承担化肥淡储任务,与市农委签订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的品种和数量。

承储企业须遵照国家或省价格政策,组织采购货源,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长春地区农业生产需要,严禁用于地区外销售。

承储企业要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合理流向的原则设库布局,并确保储备安全。

承储企业对淡储化肥的销售,要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同时服从市农委调控,以平抑市场物价,稳定市场供应。

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必须确保淡储数量到位。淡储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六、淡储监督检查

市农委要加强对承储企业淡储化肥完成情况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化肥淡储管理制度。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承储企业每月10日以前须向市农委报送《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购销存月报表》。

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和数量、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的,市农委将取消其承储资格,并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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