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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国化研(廊坊)有限公司建设年产3万吨环保型建筑装饰涂料项目更正投资方出资比例的函


【颁发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冀发改函[201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国化研(廊坊)有限公司建设年产3万吨环保型建筑装饰涂料项目更正投资方出资比例的函
(冀发改函〔2011〕19号)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廊发改外资[2011]15号《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国化研(廊坊)有限公司建设年产3万吨环保型建筑装饰涂料项目更正投资方出资比例的请示》收悉。该项目已由我委于2010年11月以冀发改外资[2010]1792号文予以核准,项目总投资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原核准文件中投资双方出资比例为:“日本四国化研株式会社以现汇出资5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1%;香港四国有限公司以现汇出资4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9%”。现更正为:“日本四国化研株式会社以现汇出资4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9%;香港四国有限公司以现汇出资5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1%。”。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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