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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1]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53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烟花爆竹事故明显减少。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二)严格规划管理工作。烟花爆竹是限制发展的行业,要严格执行行业规划,依法控制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企业数量。按照 “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总量控制”的原则,对生产企业实施产业引导,逐步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

(三)严格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网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压缩烟花爆竹固定和季节性零售网点数量,有条件的地区要推广季节性零售网点棚户销售模式。固定零售网点的设立,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固定零售网点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审批时要对零售场所和展品室进行安全评估。同时,要有消防部门的意见书。

(四)严格治理整顿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烟花爆竹实行专店经营,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集中的销售集市或销售一条街。坚决制止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集贸市场的烟花爆竹集中销售现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应当在本行政区内的批发企业购买商品,批发企业应及时配送商品到零售网点,要严格控制零售网点的烟花爆竹储存数量,强化安全监管工作。

(五)严格烟花爆竹a级产品经营许可。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 〔2010〕6号)和 《吉林省礼花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吉安监管危化字 〔2010〕175号)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和a级组合烟花监督管理,严厉处罚违规销售礼花弹和a级组合烟花行为。

(六)严格烟花爆竹许可证书的监督管理。依照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认真查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 “一证多用”和擅自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经营活动,并对其进行严厉处罚,企业经营者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七)规范落实烟花爆竹采购、流向登记管理。各地要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标准的烟花爆竹采购、流向登记样本。督导企业认真实施烟花爆竹采购、流向登记的规范化管理,按规定样本建立登记台账,设立电子文档,实现微机程序化记录和数据整理。

(八)严格执行双响炮类产品的标准规范。双响炮类的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执行 《烟花爆竹双响 (升空类产品)》(gb21555-2008)标准。

三、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运输和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要严格审查储存库房的储存能力;严格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严格查验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以及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燃放的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不得开具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要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要严格检查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要把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和谐创建、平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管理法规和安全燃放知识,让群众熟知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烟花爆竹品种等规定,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提高自觉守法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防止燃放不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对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切实维护正常的燃放秩序。

四、工商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被取消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的,或变更企业经营者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严厉打击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市场质量监管工作。加大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巡查力度,查验烟花爆竹的质量检测证明,发现国家明令禁止销售、无质量检测证明、经抽检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对经营者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七、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 “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竹爆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查清并斩断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 “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坚决打击销售违规使用氯酸钾产品、礼花弹、a级组合烟花、摔炮、拉炮、砸炮、土地雷、发令纸、打火纸等违法行为。

八、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 《通知》要求,为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参加的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各市 (州)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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