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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颁发部门】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发文字号】 渝通信[200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业发展,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码号资源占用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占用、使用码号资源的码号资源使用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占用使用未与公用电信网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根据码号资源分配管理权限,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占用使用的码号资源占用费,由重庆市通信管理局按照本细则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规定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第五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按月计算、按季度收取。
码号资源使用者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足额缴纳上季度的码号资源占用费。

第六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采用由码号资源使用者将应缴款项汇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帐户具体信息详见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网站。

第七条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月末前或次季度的月初3日内,将各码号资源使用者的收费情况在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网址:http://www.cqca.gov.cn),不再另行通知。

第八条 码号资源使用者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后,持银行凭证到重庆市通信管理局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 码号资源使用者在规定时限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码号资源使用者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15日以内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将作出回收码号资源的决定,并按照《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码号资源予以回收。

第十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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