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1年两节(春节、元宵节)即将来临,全市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即将进入旺季。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转发安全监督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有效预防烟花爆竹事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活动也随之大量增加。由于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在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过程极易发生爆炸伤人并引发火灾事故,因此烟花爆竹能否得到有效监管,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市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给全市安全生产带来严竣挑战。各地各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此项工作。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监管内容和责任,层层加以落实,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和平安祥的节日。
二、突出重点,规范管理
(一)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地方政府,要积极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管理,定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切实做好质量监控。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窝点,要进行严厉打击取缔,并予以相应处罚。
(二)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安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四)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自觉按规定的时段和地段,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三、加强领导,扎实监管
一是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分管领导主抓,积极组织动员基层组织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健全监管机制,帮助生产企业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机制,促进各运输企业和销售网点加强安全意识,学习安全知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同时要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安全监管工作深入持续有效开展。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安排部署,成立工作专班,使得这项工作有人安排,有人落实,有人督办。要按照职能分工和国办发〔2010〕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凡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对烟花爆竹的安全宣传与监督。做到新闻媒体和社会安全宣传、监督到位。各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安全经营、安全燃放和依法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非法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举报电话和奖励机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查处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是加强春节前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做到重点时段、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安全监管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高峰时段的安全监管,要特别注重岁末年初春节前的安全监管。要组织强有力的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拉网式的大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要反复检查,严格重点路口运输车辆检查,凡发现有非法生产、批发、零售、运输和储存行为的,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查封和没收,确保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