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鹤岗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会议议题: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分析、评估我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措施;组织、协调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并提出落实意见。
主要职责:
(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组织查处我市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负责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三)制定我市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机制建立、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处置善后和信息汇总工作。
(四)提示、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工作。
(五)协调解决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六)汇总各部门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七)完成市政府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相关工作。
(八)每年年初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安排。
二、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鹤岗银监分局牵头,由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信访办、市林业局、市建设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鹤岗市中心支行以及邀请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协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鹤岗银监分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见附件1)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按程序报备。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鹤岗银监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鹤岗银监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鹤岗银监分局、市公安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列席。
(一)研究重要规定事项、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二)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具体事项时,视情况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事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会议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2),发挥一线把关作用,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走访调查、媒体披露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监测体系,及时发现、掌握有关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确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案件处置效率和效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非法集资活动有关线索后,要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案件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启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1.鹤岗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略)
2.鹤岗市处亚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职责分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