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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剑桥第三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哈价行发[201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剑桥第三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行发〔2011〕2号)


哈尔滨市剑桥第三中学校:

你校《关于学生住宿费、通勤费及外教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哈剑三发〔2010〕15号)收悉。鉴于市物价局哈价行发〔2009〕55号、〔2010〕6号文件试行期已满的实际情况,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价联字〔2005〕53号)以及省外国专家局(黑外专发〔2009〕13号)文件规定,现就你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学生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元。

2、学生通勤费每生每年1000元。

3、外教费每生每年1000元。

二、上述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在实施收费前需到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三、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一个月申报。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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