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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设立戒毒治疗科的批复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11]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设立戒毒治疗科的批复
(内卫医政字〔201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你中心《关于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成立戒毒治疗科的请示》(内精院字[ 2010]第112号)收悉。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厅组织人员对你单位上报的设置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审核。根据审核和整改情况,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增设医疗戒毒科。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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