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1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2004-2010年全省农民工和农民科技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4〕5号),农民工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民工职业技能明显提高。但也应当看到,农民工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培训项目缺乏统筹规划、资金使用效益和培训质量不高、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为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2.整合资源、提高效益。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配置培训资源,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农民工培训资金。合理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
3.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培训投入,增强培训能力,加强规范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
4.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的作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着力提升培训质量,使经过培训的农民工都能掌握一项实用技能,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主要目标。 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统筹培训规划
(三)编制培训规划。按照我省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根据新一轮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民工办”)牵头编制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统筹把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和节奏。各市、各部门要根据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四)明确培训重点。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实施分类培训。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和大学生村官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根据我省发展特色现代农业,与全省实施农产品加工“513”工程、粮食高产建设、高效园艺建设、规模健康养殖工程相结合,开展农业创业意义、理念、政策和创业能力培训。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动物疫病防控、沼气工程、农业基础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工程项目的实施,重点培训沼气工、农机手、村级动物防疫员、农业植保机防手、村镇建筑工匠等。
(五)突出培训效果。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重点加强煤焦冶金、建筑制造、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社区家政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县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和提高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三、统筹培训资金
(六)加强培训资金管理。以省级为重点,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由各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培训任务,将各渠道培训资金统筹规划,并结合工作实际,实行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根据自身职责和培训任务,提出当年的培训计划后,商财政部门核拨培训资金。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七)明确补贴基本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
(八)培训补贴与培训绩效挂钩。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该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先支付补贴标准60%的资金;6个月内领取营业执照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再支付剩余的40%。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九)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要会同各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以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监察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完善协调机制
(十一)强化培训机构管理。按照资质条件和规定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方式,面向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依托各级各类技工学校等职业院校培育一批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较高的定点培训机构,作为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使之成为承担农民工培训的骨干力量。建立农民工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达不到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培训合同约定的予以注销定点资格。
(十二)强化培训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农民工培训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各市县主管部门要与农民工培训机构签订农民工培训项目协议书,明确培训任务和要求以及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培训券(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管理办法,保证培训补贴资金让农民工直接受益。
(十三)强化绩效考核评估。省农民工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各市及各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同时,组织开展本市、本部门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年度考评,并向省农民工办报送年度考评报告,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省农民工办按照培训规划要求,对各市、各部门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通报考评结果。
五、强化培训基础工作
(十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编审工作。要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建立培训教师的准入和退出制度。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对国家已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培训教材;对国家未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或认定培训教材。
(十五)完善培训对象实名制管理。各市、各主管部门要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培训台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账,明确农民工个人信息、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起止时间、获证情况和培训后的就业状况等。建立培训学员信息库。农民工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账作为项目管理和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的基本依据。
(十六)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发证和技能鉴定制度。对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认真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初次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七)加强基础统计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将农民工培训信息化建设纳入全省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规划中,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高效、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每半年报送省农民工办。
六、鼓励企业参与培训
(十八)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十九)落实企业培训资金。制定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的办法,按照“就业一人、补贴一人”的原则,对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组织农民工到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完善统筹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项目。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本地区培训资源统筹,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多元投入机制。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县域内就地就近就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十一)强化市县政府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将农民工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区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充实和增加必要的工作力量和经费,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民工培训工作队伍,对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及时将本地、本部门实施办法和实施情况报告省农民工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