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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山西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确保我省国省道公路(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非公路交通标志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是指除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龙门架、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和其他标志设施。

第五条 在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依法征用的土地;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以外国道20米、省道15米、高速公路50米,高速公路匝道、连接线外缘20米,收费站周围50米范围内的控制用地。

第六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应当坚持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美化路容路貌、服务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的原则,科学制订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规划,做到安全、协调、美观、规范,力求体现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

第七条 县乡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机构负责,其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规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八条 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遵循依法审批、严格管理、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九条 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管理权与经营权应当分开,管理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经营可委托或拍卖给公司负责。

第十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载面图案及文字应当清晰、简明、易读,严禁使用与公路标志相混淆的色调和图案,不得影响公路标志的使用。

第十二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照明光源不得直射和侧射路面,不得设置霓虹灯,表面材料、喷漆不得造成行车眩目。

第十三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牢固、安全,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具有承受10级大风的强度,并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四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交通安全,不得破坏公路原有设施,不得影响公路整体景观。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禁止设置跨路门架形式的非公路交通标志。为公路运输服务的加油站、停车场及其他指向类非公路交通标志,一律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置。

第十六条 单立柱式非公路交通标志的公益性内容应当占一定比例,桥体式非公路交通标志的商业性内容所占比例不得超过70%。

第十七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在设置期间必须在其正面右下角注明广告公司名称、联系电话,准予设置审批编号,标志立柱漆灰白色。

第十八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在没有标明商业广告画面前必须为公益广告画面,不得空白闲置。需标注招商内容的,字体和面积不得大于公益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的占地手续和广告发布手续由设置者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设置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须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颁发《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许可证》,并实行年审制度。

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未通过年审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非公路交通标志,不得转让,申请人不得擅自更改批准设置的内容、式样、大小、朝向、高度和设置地点等。

第二十二条 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额用于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可以申请在公路沿线允许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

第二十四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审核工作,标志设置地段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现场勘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许可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的产权单位机构代码复印件;

(二)书面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事项和内容、申请材料目录);

(三)非公路交通标志设计图纸(包括标志的形式、规格、颜色、灯光亮度、结构、材料、外廓尺寸及间隔距离等);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施工方案;

(五)安全评估报告;

(六)安全与管理承诺书;

(七)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收到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地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到时未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作出许可设置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与申请人签订行政管理合同,颁发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 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地公路管理机构对持有《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许可证》的当事人应当准许设置。

第二十九条 已准予许可设置的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申请人必须在签订行政管理合同之日起30日内实施完毕,逾期未实施完毕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注销该项许可。

第三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省交通运输厅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

第四章 设置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公路主线两侧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标准:

(一)主线两侧非公路交通标志形式为高立柱双面外灯光牌式,形状为长方形,载面面积为:60(12×5)平方米~140(20×7)平方米。

(二)非公路交通标志下边缘距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其面板垂直投影不得进入公路路肩。

(三)高速公路主线两侧非公路交通标志中心位置距路面防护栏的距离应当大于标志顶标高。

(四)非公路交通标志载面与公路分别呈85°角。

(五)高速公路同侧相邻非公路交通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 米,两侧非公路交通标志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1000米。

(六)国道、省道同侧相邻非公路交通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0 米。

(七)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相邻非公路交通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0米。

第三十三条 立交互通区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标准:

(一)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在环岛中央位置,形式为t型高立柱三面外灯光牌式,形状为长方形,载面面积应当根据互通区半径大小确定,规格一般为80(16×5)平方米~120(20×6)平方米。

(二)互通区内按主线走向每侧至多可设一块非公路交通标志。

(三)非公路交通标志下边缘与匝道最高处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

(四)立交桥匝道相邻非公路交通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80米。

第三十四条 收费广场及防护栏外侧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标准:

(一)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在收费棚内的收费安全岛即收费票亭前后,形式为双立柱内打光双面灯箱式,载面面积不大于1.4×2米。设置数量可根据公路收费棚内收费安全岛数量而定。

(二)收费广场防护栏外侧,非公路交通标志形式为普通单面外灯光立牌,形状为长方形或正方形。

(三)非公路交通标志载面宽度为5米,其下边缘距路面垂直高度为1.5米,其载面长度因地制宜确定。

(四)非公路交通标志载面与公路走向平行,整齐设置。

(五)非公路交通标志单向间距为1.5米。

第三十五条 跨线桥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标准:

(一)非公路交通标志为长方形单面标志,载面面积因跨线桥长度、角度、高度等确定,其载面宽度为4米~6米。

(二)非公路交通标志及附属设施最低处不得低于跨线桥下沿口。

(三)跨线桥上设置的非公路交通标志,应当着重文字公益广告,不得制作复杂图案。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标准:

(一)进出服务区通道右侧护栏外可设置一块单面非公路交通标志,采用t型立柱或多立柱形式,形状为长方形,载面面积为30平方米~50平方米。

(二)在服务区的主要建筑物上设置单面外灯光非公路交通标志,形状为长方形或正方形,应当征求经营者的意见。

(三)停车广场内可设置灯箱或者其他形式的现场广告。

(四)加油站内可设置小型灯箱广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包括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施工过程中以及设置后的监督检查,防止被许可人擅自改变定点位置或擅自延期设置等,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对影响公路行车安全、非法设置的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行为要及时制止,立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申请人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标志设置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责令停工,待改正后方可重新施工。

非公路交通标志安装前及施工完毕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基础和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巡查,发现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路行车安全或有碍公路形象的非公路交通标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通知设置者及时修复加固,紧急情况下应当先行处置;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公路管理机构报请省交通运输厅注销许可,限期拆除。

第四十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对标志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清洁和保养。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标志设施,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造成标志设施损坏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拆除,确保安全和整洁。

在遇有恶劣天气及其他自然灾害预报时,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者必须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确保标志和公路安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非公路交通标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的数据化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而擅自设置的非公路交通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存在安全隐患经维修加固仍然达不到安全设置技术标准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注销许可通知书》,相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10日内通知被许可人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1年 2月1日施行。

附件:1.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审核意见表(略)

2.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安全与管理承诺书(略)

3.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许可证(略)

4.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监督检查记录(略)

5.山西省非公路交通标志注销许可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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